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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是否合理? | 前沿

2016-11-15 张泽丰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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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711字,阅读时间约4分钟


近年来,随着全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和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延迟退休问题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支持者和反对者难分伯仲。对于是否应当延迟退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在《退休年龄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一文中,通过深入阐述退休年龄背后的法理基础、考察比较法上的制度设计,作出了客观的回应。


1“不合时宜”的退休年龄规定


退休不仅是劳动者达到老年、劳动能力衰退的自然状态,也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事实。退休年龄便是进行这种法律事实判断的指针。我国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从20世纪50年代沿用至今,具有广泛的社会认知度,但这些规定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男女退休年龄差距过大、退休年龄存在身份差别、退休年龄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许多退休人员再就业等。


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在适用上也存在不少困惑:(1)退休年龄因性别和身份而有差异,引发基于性别不平等的争讼,“周香华诉建设银行平顶山支行案”为其著例;(2)立法对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存有矛盾,导致实践中劳动合同终止的认定存在争议;(3)依现行法,认定工伤需要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超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争议;(4)将退休年龄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不甚合理,超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无法认定进而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2探寻退休年龄的法理基础


面对争议的现实,我们不妨回归制度的本源去寻找问题的“症结”,以探求解决之道。


1、退休是权利还是义务?从宪法层面考虑,《宪法》第44条关于退休制度的规定采取的是典型的社会权利规范,权利主体为公民,义务主体为国家,即确立了国家对公民退休权益的保障义务,故退休应该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法律制度层面观察,我国当前的强制退休是1978年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当时主要是为实现计划经济下劳动力的更新,然而这种规定在今天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已不具合理性,退休的权利色彩应被彰显。


2、退休后是否享有劳动权?当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定退休年龄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的限定,达到退休年龄便不再享有劳动权。这种观点有悖法理。事实上,退休与劳动权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排斥关系。如上所述,退休是公民的权利,即使我们实行强制退休制度,也无从得出退休就意味着劳动权丧失这一结论。劳动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因为某个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被剥夺;即使可以对劳动权予以限制,强制退休恐怕也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审查。


3、退休中的男女平等?现行法规定男女退休年龄不同,对女性社会权造成了不利影响。一方面,由于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成正比,女性较男性提前退休,意味着缴费年限缩短,由此导致社会保障权利受损;另一方面,现行50周岁退休的规定,使一些经验丰富的女性被迫退出岗位,其前期努力工作的积累未得到评价便被“清零”,导致女性发展权受限制。男女退休年龄不同是出于对女性的照顾,但立足当下,这种规定可能已经异化为对女性权利的消减。


3 退休年龄制度的完善建议


合适的退休年龄制度不仅关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运行,还关系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和劳动权的实现。退休年龄的合理设定,应当综合考虑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等。具言之,未来立法应当:(1)采取“渐进式”的方式合理延迟退休年龄,广泛听取民众意见,提供过渡期以满足民众的心理预期;(2)适当区分不同的职业与人群,适用不同的退休年龄制度,即规定适用于一般职工的基本退休年龄和适用于特别人群的提前/延迟退休规定;(3)逐渐拉近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设定合理期间逐步统一男女退休年龄,并在制度设计上赋予女性提前退休的选择权;(4)实行弹性退休制度(赋予劳动者有条件地选择提前退休或延后退休,并领取不同比例的退休金),作为对法定退休年龄的补充;(5)实行更加开放的退休制度,待条件成熟,可以从目前的强制退休逐渐过渡到灵活退休,灵活退休制度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然可以受到劳动法的规范和保护。


劳动和社会保障是民生领域的热点话题,关系到亿万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原文对退休年龄及其背后的法理基础进行了精细的阐释,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社会现实,对于是否应当延迟退休的争论作出了客观中肯的回应,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林嘉:《退休年龄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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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翁双杭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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