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家所有”? | 学刊
中国民商法律网
全文共2474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国家所有”一词作为法律术语首次出现于宪法中,后来也被用于物权法中类似的“国家所有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学界就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和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的关系一直难以达成共识。国家所有权的设立是国家对资源利用的一种积极干预和规制,然而这种规制的范围和程度如何?学者们关于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构成以及其限制问题有着诸多讨论,本学刊即整理近年来有关观点,希望能对读者理解“国家所有”有所帮助。
1、《如何理解“国家所有”?——基于对宪法第9、10条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评析》(原文:瞿灵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
内容提要:近年来,法学界围绕着宪法第9、10条等“国家所有”条款展开了一场关于如何理解“国家所有”的学术争鸣。争鸣的内容涉及到宪法中“国家所有”的性质、是否成立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和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的关系、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关系、宪法“国家所有”条款的规范性质及规范类别、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等诸多问题。受学科诉求、解释立场、理论工具差异以及关键性概念术语含义上的分歧的影响,相关问题的争论尚未达成广泛共识。但这场学术争鸣在推动中国宪法学研究的转型和促进宪法学和部门法学以及部门法学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所有”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如何理解“国家所有”的问题上,任何一个学科都无法独立承担起全部的重担,而必须寻求学科之间的合作,这既包括宪法学和部门法学之间的纵向合作,也包括部门法学之间的横向合作,甚至是法学和其他学科之间的内外合作。
关键词: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条款;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权;产权改革;
2、《国家所有和国家所有权——以乌木所有权归属为中心》(原文:朱虎,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宪法中的国家所有和私法中的国家所有权具有法秩序的一致性,后者是前者所具有的国家内容实现义务功能的展开方式之一,同时要受到前者的约束,两者共享了规制这个规范目的。并非所有财产都应采取国家所有方式实现规制目的,选择何种规制方式应考量多个因素并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在乌木情形中,对乌木挖掘的负外部性的消除不应将乌木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制方式实现,相关的私法规范应据此予以解释,甚至进行合宪性的目的性限缩,乌木不能由国家直接享有或取得所有权。
关键词: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权;规制;埋藏物;乌木;
3、《论乌木之所有权归属——兼论国家所有权之种类及其限度》(原文:金可可,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3期)
内容提要:乌木系无主物,自由先占构成习惯法,故得因先占取得其所有权,裁判上亦得以《物权法》第30条为依据。土地上若有特定类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排他先占权;若无,就集体土地,集体成员有排他先占权,就国有土地,国家负有容忍自由先占之义务。先占若侵害他人之排他先占权,或违反先占之禁止,不能取得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可分为宪法上、民法上国家所有权,两者之性质、规范意义不同;后者系前者于私法上之落实,且采“种类法定主义”。民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客体,仅限于构成“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者;就国有之自然资源,公民亦享有合理使用之基本权利。
关键词:先占;国家所有权;孳息;埋藏物;法律漏洞;
4、《公共物品供给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原文:王天雁、葛少芸,载《深圳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内容提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制度上被认为具有类似于私人所有权的排他性和支配性,但是从自然资源对于人类所具有的生存保障属性来看,这种公共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权利配置模式在解决了自然资源利用中的公地悲剧的同时,却也给民众非排他性地利用公共自然资源造成了制度上的障碍。自然资源的公共性不应当被所有权的排他性所吞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内涵中应当有公共性成分,或者说应当负有社会义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理论作为从民法体系内部解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排他性和公共性之间矛盾的制度资源,不但可以避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缺陷,而且可以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短缺问题。
关键词:公共物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公共性;排他性;
5、《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构成》(原文:施志源,载《理论月刊》2015年第2期)
内容提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财产性等表明了其具有“物”的特征,将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是适格的。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支配权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核心。但支配权本身是抽象的权利,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支配权需要通过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项权能来实现,这四项权能构成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律构成;
6、《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再论》(原文:巩固,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
内容提要:从宪法与民法之别、权利与权力之别以及宪法第9条的完整表述来看,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确定无疑。作为国家对于公共资源的一种“公权性支配”,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质是对资源利用的“积极干预”权,内容在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加以行使,并为这三种权力施加规范与限制。在实践层面,资源国家所有权只有衍生出以资源实际利用者为主体、以对资源物的合理利用为内容的私权性的“资源利用权”,才能真正形成资源利用秩序。日常生活中在民法层面使用的“国家所有权”的本质是“公共法人所有权”,其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成立须一系列条件支撑,范围较窄,其与“宪法国家所有权”的区别是划分“国有私物”与“国有公物”的前提。资源国家所有权来源于主权但不等于主权,其为资源主权的积极行使创设权力载体和概念装置,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公权; 私权; 主权;
推荐阅读
金可可:论乌木之所有权归属 ——兼论国家所有权之种类及其限度 | 茶座
近期好文
郑睿:英国最高法院2015-2016开庭季合同法新判例研讨 | 讲坛
责任编辑:翁双杭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