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我们来聊聊配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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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编于杨立新、和丽军:《我国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中州学刊》2013年1月第1期。本文为其删减版,注释已省略,内容也进行了精简处理,完整版欢迎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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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和丽军,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摘要:《继承法》规定我国配偶法定继承采固定的第一顺序,与子女、父母同列,此规定存在较多弊端。随着经济的发展、扶养关系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对配偶法定继承应当实行零顺序即无固定顺序的改革,这是在综合世界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做到配偶法定继承利益重点保护与被继承人亲密血亲法定继承利益兼顾的最佳选择。同时,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采用,也合理且及时地对现行法定继承顺序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了调整与完善。
关键词:配偶 法定继承 固定顺序 零顺序 改革
我国现行《继承法》明确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与子女、父母同列。20 多年来,社会各界对此规定好像并没有太多的不同意见,其实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不仅没有保障配偶应有的地位和利益,更没协调处理好配偶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在修改《继承法》中,我们提出采用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即无固定顺序更为妥当。本文就这一主张进行论述和说明。
一、配偶法定继承第一顺序存在的问题
现行《继承法》第 10 条第一项规定,我国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该法第12 条规定,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将配偶以固定顺序规定为第一顺序,存在的问题是:
从理论上观察,这样规定第一继承顺序不具合理性与正当性。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各异。配偶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亲属,它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产生于婚姻关系。子女、父母与被继承人之间是一亲等的血缘关系,而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被继承人之间却是姻亲关系。虽说现代继承法已经突破仅将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作为继承权产生基础的立法传统,将特定的扶养关系也作为继承权产生的基础,但同时将三类与被继承人关系完全不同的人纳入同一继承顺序,这样规定既不属于亲等继承制,也不属于亲系继承制,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值得怀疑。
从实践中观察,这样规定第一继承顺序会造成剥夺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后果。在法定继承中,配偶一方死亡,其没有子女也没有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只有配偶一人,不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多少,都不会发生第二顺序的继承问题,因此,死者的遗产就被配偶一人全部继承,这等于在事实上剥夺了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随着经济、社会、家庭结构与模式的发展变化,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都进行了相应调整,有的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的对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进行了调整,有的将配偶间互为继承人的顺序以弹性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以平衡配偶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在法定继承时的利益关系,缓解法定继承中存在的矛盾。在我国《继承法》的修订过程中,也应当对配偶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进行改革,避免出现前述问题。
二、配偶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例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继承法均确认配偶互为继承人,其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即固定顺序、非固定顺序和先取份加固定或非固定顺序。
配偶以固定继承顺序应召继承的立法例
在此类立法例中,一般不对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进行区分,总体上依据血亲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的远近及扶养关系等因素,将所有法定继承人分成先后不同的继承顺序,配偶被列入某一继承顺序并被固定,其应继份与其他同一顺序的应召继承人的应继份相同,即实行均分。在此类立法例中,除极少数国家外,一般都将配偶列入第一继承顺序。采此立法例的国家有前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前南斯拉夫、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蒙古、匈牙利( 配偶列第二继承顺序) 等。
配偶以非固定继承顺序应召继承的立法例
此类立法例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进行区分,依据血亲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远近,将所有法定继承人分列不同的继承顺序,配偶不被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可与任何一个顺序在先参加继承的血亲继承人同为继承,其应继份因其参与的血亲继承人顺序的不同而有差别。采此立法例的典型国家是法国,另外还有瑞士、日本、埃塞俄比亚、保加利亚、奥地利、葡萄牙等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上述国家和地区,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虽非固定,却始终被重点优位考虑。同时,通过让配偶与其他部分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血缘亲属继承人共享遗产的方式,依序兼顾后者的利益,这实际上是对配偶独自继承遗产权益的适当限制。这样,在法定继承顺序的总体安排上,既保证优位与重点,也有区别对待和兼顾,充分体现出配偶权利重点保护与密切血亲利益兼顾的平衡观念。
配偶以先取份加非固定顺序应召继承的立法例
在一些国家,配偶最终取得的遗产由两部分构成: 一部分为配偶在参加继承之前依法定遗产先取权的规定,从被继承人遗产中先取得一定数量的遗产,即遗产先取份; 另一部分为配偶依非固定继承顺序与其他特定顺序血亲继承人就剩余遗产共同继承,从中取得其应继份。采用此立法例的国家有德国、英国、美国、希腊、以色列等。在此类立法例,配偶均为非固定顺序继承人,其可依序与前几个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而前几个顺序的继承人都是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较近、关系较为密切的血缘亲属。
比较分析
从以上不同国家的立法例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在三种立法例中,除第一种立法例是将配偶作为固定顺序进行法定继承外,第二、第三种立法例中的配偶法定继承顺序都是零顺序即无固定顺序,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配偶是否享有先取权。因此可以断定,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于保障配偶继承权的做法是采无固定继承顺序。第二,采取配偶法定继承固定顺序的国家基本上属于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前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前南斯拉夫、越南、蒙古、匈牙利等莫不如此; 而实行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规则对于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分配当然更具妥当性,具有更好的利益平衡功能。第三,在实行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国家,不论规定配偶在何种继承顺序中参与继承获得应继份,其基本目的都是为了既保障配偶的继承利益,又在配偶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其意图避免的,正是配偶法定继承固定顺序存在的利益分配上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综上,将配偶法定继承的固定顺序与零顺序两种不同制度进行比较,孰优孰劣,泾渭分明。无固定顺序与先取份加无固定顺序之间并无特别的根本性区别,二者的差异仅仅在于如何使利益分配更精细。
三、确定配偶法定继承顺序的主要因素
对上述不同立法例的比较分析可见,世界各国对配偶法定继承多采用零顺序即非固定顺序,以在重点保护配偶利益的同时,兼顾部分血亲的利益。即使以前没有采此立法例的国家,也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变革的现实,为能如实反映社会家庭观念与家庭关系的变化,而在其继承法的调整修订中采纳了配偶继承的零顺序规则。因此,改革我国配偶法定继承固定顺序,势在必行。在我国,决定配偶法定继承是否采用零顺序的因素,除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这两类决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的传统基础外,还包括扶养关系、社会家庭结构的变化、现实中民众的继承习惯等因素。
婚姻关系与扶养关系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基础
婚姻关系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基础。只有在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双方才会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财产上的共有关系、生活上的相互扶养、扶助关系等。配偶二人从结婚开始,共同经营家庭、养育子女,同甘共苦,通过夫妻共同生活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共同感情、财产等多种因素的社会共同体。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允许另一方以最优先、最有利的顺序继承其遗产,这是法律的必然选择。
配偶间的扶养关系是决定配偶继承零顺序的重要因素。只要形成婚姻关系,配偶间生活上的相互扶养与照顾就不再是当事人有权随意选择的事情,法律将会以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相互抚养及扶助权等配偶权的方式,来保障配偶间的共同生活关系顺利开展,其他非血缘非婚姻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根本不能与配偶间的扶养关系相提并论。因此,配偶间的扶养行为更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会的鼓励、推崇,让配偶居于优位的法定继承顺序始为正确。
亲等继承、亲系继承等血亲利益保护是配偶继承零顺序的内在要求
配偶基于婚姻而产生亲属关系,世界各国又多有近亲属禁止结婚的规定,因此仅就配偶相互之间的继承而言,不会涉及亲系与亲等的问题。像德国那样对有血统关系配偶的继承权进行直接规定的国家实为少数。但配偶作为血缘关系产生的源头,我国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当要决定其与己之所出的长辈血亲或从己之所出的晚辈血亲之间的法定继承顺序究竟应该如何排列时,就不得不涉及亲系、亲等的继承顺序问题。各国采用亲等继承、亲系继承也正是利用血亲之间关系的远近与利益的轻重,来决定继承顺序。而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也正是亲等继承、亲系继承等血亲利益保护的内在要求。
家庭结构变化与扶养关系继承人的影响对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有促进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现代社会家庭结构的巨大变化对配偶继承选择零顺序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我国实行 20 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已明显改变了血缘亲属多世同堂的局面,即使是血缘关系较近的亲属甚至父母子女也不像以往那样一般共同生活在一起。由夫妇及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成为当代中国最普遍的家庭类型,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及空巢家庭的不断增加导致共同生活、相互扶养的人们之间固守传统的血缘关系已不再可能。在这样的情形下,配偶的相互扶养扶助行为进一步被强化,非血缘关系人之间即熟人之间的扶养扶助也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渠道。针对配偶相互扶养扶助行为的进一步被强化,配偶相互继承遗产的优位性及应然性更应得到体现。同时,与被继承人存在不同关系且同时发生扶养事实的人,他们在家庭中代替或帮助血缘亲属扶养扶助赡养老人,保障家庭的正常功能发挥,其作用不可小觑。但如果将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扶养扶助关系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相比,其重要性与作用效果又都不能与后者相提并论。因此,在设置法定继承顺序时,无论是授予他们法定继承权还是酌分遗产请求权,配偶的继承权与继承顺序都应该优位于他们。
中国民众的继承习惯是其配偶继承零顺序愿望的现实反映
较之其他法律制度,继承制度更具乡土性,具有固有法的特点。它与道德伦理因素密切相关,其规则根植于本国民众多年繁衍生息的现实生活之中。因此,设置继承规则时,应当对民众的继承习惯进行调查分析,了解民众的意愿和现实需要。根据我国学者对北京、重庆、山东、武汉四地民众继承习惯的调查,被调查民众仍然十分重视血缘关系的远近,希望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资格和继承顺序的最主要因素。
四、《继承法》应当怎样规定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
法定继承顺序直接反映着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家庭结构、继承习惯等因素推定出的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也体现着国家对个人利益、家庭利益、社会利益甚至国家利益的考量。通过前述分析可见,无论按哪一种规则排列法定继承顺序,配偶的继承权始终应被排在最为重要的位置,没有任何继承人能够与配偶的继承权及其地位相提并论。民众既希望产生于婚姻关系的配偶能在继承权上保持优位,又希望其他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最近的血亲的继承权不会因为对配偶继承权的重视而被忽略,或者因配偶的独占继承而被架空。要满足民众的继承意愿,平衡好配偶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佳的解决方案是将配偶的法定继承由固定的第一顺序改革为零顺序,即其继承序位不固定。具体而言: 在保证配偶继承权优位的同时,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增加其顺序,然后在关系最为密切的血缘亲属中划出一定序位的范围,由配偶按相应的序位与他们分享被继承人的遗产。
具体建议是:
法定继承人分为五个顺序: 子女及孙子女、外孙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侄子女、外甥子女。继承开始后,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后顺序的继承人均不参与继承。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配偶的继承顺序不固定,其可依序与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一并继承。
当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同为继承时,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实行均分; 当配偶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 同为继承时,配偶应继份为遗产的 1 /2,父母均分遗产的 1 /2,如父或母已不生存,其份额归配偶;当配偶与第三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 同为继承时,配偶应继份为遗产的 2 /3,其他第三顺序继承人均分遗产的 1 /3。当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时,配偶独自继承全部遗产,第四、第五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当配偶及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均不存在时,遗产才依序由第四、第五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同时,基于配偶的继承权是以配偶权的存在为前提,在生存配偶因过错而违背夫妻相互忠实扶助义务,严重侵害被继承人的配偶权,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剥夺配偶的继承人资格更能体现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愿。因此应规定,因生存配偶的过错,被继承人已申请离婚或已经同意离婚,并具备离婚的实质要件的,配偶不属于继承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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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陈晶
责任编辑:翁双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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