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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民法关系之演变史 | 前沿

2017-03-26 阙梓冰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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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与民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与功能,但在价值体系与规范体系上民法受到宪法框架制约,民法与宪法之关系成为制定民法典时需要审视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在《宪法与民法关系在中国的演变——一种学说史的梳理》一文中,通过对宪法与民法关系学说的整理,力求为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合理解释提供学理基础,倡导通过学术对话寻求学术共识。


以宪法与民法关系在学术演变史上的相互影响为划分基础,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在中国之演变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这几个阶段中,宪法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价值基础与规范合法性来源,民法的发展则不断丰富宪法学说的内涵。


1949年以前的宪法与民法关系


由于我国古代法律传统在近代化的过程中,主要受到罗马法系的影响,宪法被划入公法而民法被划入私法范畴,两者总体上处于“陌生人”阶段。


中国民法学在兴起过程中,借鉴了多个国家的民法学理论和制度,其中日本民法学对中国民法概念、理论体系的影响最为突出,日本学者也参与了清末的中国立法。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设立的修订法律馆负责从事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在此过程中,中国学者在继续翻译外国民法书籍的同时开始自主地编写民法学著作,同时思考民法与宪法、民法与政治的关系等相关命题。到了20世纪30年代,民法学译著比例逐步减少,中国学者撰写的学术著作明显增多,民法理论开始走向“本土化”。当时,宪法与民法关系主要是围绕公法与私法关系而展开,并与法律的社会生存意义具有关联性,总体而言,从清末到整个民国末期,宪法学与民法学之间存在着严格的专业界限,多数的民法学者主要关注民法的“私法”属性,学者在介绍民法体例时,一般不涉及宪法问题。 


20世纪50至70年代宪法与民法关系


1954年宪法颁布,这一时期,宪法学研究主要围绕1954年宪法的宣传、解释与研究而展开。在宪法学研究中,学界进一步确立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概念,强调区分宪法与普通法律界限,强调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基础。


这一时期,宪法学者们没有讨论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在这一时期,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被否定,在一切国家生活“公法化”的驱使下,民法问题无法进入宪法学体系之中,二者仍处于相互隔绝状态。同时这一时期仍然是建立国家秩序的时期,在国家体制的塑造中民法并不是国家建设的主要任务。


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国家法制建设遭到破坏,到了“文革”时期社会处于“无法无天”的境地,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制定了“民法草案试拟稿”,但终因“要革命、不要法制”的指导思想而没有持续进行。


20世纪80年代宪法与民法关系


1982年新宪法颁行后,宪法学界把宪法确立为“母法”,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子法”。这一时期的主要争论是,民法是“公法”还是“私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一争论体现了学界自由的学术氛围。在宪法与民法关系上,宪法学者与民法学界存在着一定的共识,即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成为民法体系存在的基本前提,学界认为,任何法律都具有“公”的性质,宪法和民法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两者的法律位阶是不同的,这种宪法与民法是“母子关系”的理论是由当时特定的政治与经济背景所决定的,并一直持续到了改革开放时期。


20世纪90年代宪法与民法关系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长期被压抑的社会个体的自主性得到释放,社会主体期待合理划分公私领域、国家与社会领域,强化对私权的保障。民法学者强调弘扬私权,论证私法的自主地位,提出民法要从宪法的“统治”下摆脱出来,与宪法价值保持距离。例如梁慧星教授主张,在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上,私法具有优越于公法的地位;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与宪法各有自己的调整领域,也各有自己的功能和局限,二者是一种并列或者大致并列的关系;徐国栋教授则认为,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相比,民法也是根本法,只不过民法是市民社会领域中的根本法,而宪法是政治国家领域中的根本法而已。


与民法学者不同,宪法学者和一些法理学者则从国家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出发,来论证公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认为从宪法与民法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上看,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应该具有优越的地位,宪法的法律位阶要高于民法。


21世纪后的宪法与民法关系


进入21世纪后,宪法与民法关系在共识与分歧中积极开展学术对话,呈现日益活跃的学术研究,在《物权法》制定和民法典编纂之际,宪法与民法关系重新被纳入思考。在《物权法》制定时,有观点认为《物权法》是违宪的,因为其公私财产一体保护原则与宪法相悖、征收征用条款缺乏正当性基础,同时指明是根据宪法制定。但也有观点认为,《物权法》是合乎宪法的,学者主要从“实质合宪说”、“民事领域合宪说”、“正当用途合宪说”几方面展开论述。


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宪法与民法展开新一轮对话,对话主要围绕“是否在《民法总则》中写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能否发挥宪法功能”、“一般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的关系”、“法人的性质与宪法问题”展开讨论。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学界要寻求共识,就应该排除各种非学术的干扰,坚持学术共识与法律常识,加强理论论证,尊重学术逻辑,开展学术对话,推动法治的进步与学术的进步。


参考文献:韩大元:《宪法与民法关系在中国的演变——一种学说史的梳理》,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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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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