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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田野” | 前沿

2017-06-07 郭丽娜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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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田野”是法律存在、运作和产生影响的地方,“田野”具有的开放性使多元的研究方法、理论、视角可以运用到现有的研究中,并通过系列个案的比较来发展一般性理论。云南大学法学院王启梁教授在《法学研究的“田野”——兼对法律理论有效性与实践性的反思》一文中,阐述了法学研究需要进入“田野”的原因、如何进行“田野”研究等问题,给我们提供了发展法律理论的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为什么需要进入“田野”


(一)法学研究纷繁复杂


法律是国家和社会解决各种问题的经验和智慧的规则化、教义化结果,是在试错中逐渐积累而成。现代社会变得比以往更加复杂,而法律也更加全面、直接和深入地调控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往的经验、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否合适就成了一个大问题。


法学研究领域中,研究者对法律教义之外的实质性知识的忽视显著。事实上,研究者要获得实质性的知识、寻求问题的答案都需要对人的行为如何发生、为何发生及对其性质有所理解,这就需要进入“田野”。当然,进入“田野”不意味着必然能够获得答案,看见现象不等于能够理解现象,答案还依赖于运用社会科学知识来发现。法学研究不仅需要实质性知识,还需要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所认识,即意味着需要进入法律存在于其中的“田野”。理论工具方面则需要与人类学等致力于研究文化多样性和普遍性的学科发生关联。


(二)方法论研究的整体论


德沃金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进路有巨大突破:“接受整体性阐释理想的法官力图在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前后一致的原则中,找到对其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法律学说的最合理的建设性阐释,以此去判决疑难案件。他们力图使复杂的结构和记录尽可能最好。”德沃金的法律整体论既是立法的原则,也是司法裁判的原则,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和法律实践方案,其更侧重于建构性地进行法律解释,其实践意义比社会科学的解释价值更显著。


如果要更全面地认识法律的特性,相对准确地把握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通过整体性的进路把法律及其具体实践作为社会、文化中的一部分加以考察就非常重要。而这种整体性的进路离不开有效的经验性田野研究。


(三)法学研究的是人的行动


法律的出现是为了调控人的行为并以此塑造或维持某种秩序。其以规则的形式出现,指向的却是人及人在规则之下的行动。因此,所谓法律的有效性指向的是法律能否影响到人的行动。然而,主流的法学把研究对象主要放在了法律规则本身。简略地讲,法律运作根本上是人的行动,人如何在法律、规则之下行动决定了法律的社会后果。因此在法学研究中经由对人的行动尤其是人在规则之下如何行动的关注有助于把握法律与社会、文化的互动关系,并可能考察行动导致何种秩序结果。有效和实践性的法律理论来自于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行动及其条件的理解,而这些离不开实实在在的田野观察和理论分析。


法学研究的“田野”在哪儿


(一)法律制造的“他者”


法律的“门外汉”或底层的法律实践者无疑构成了人类学所说的“他者”,法学家和法律精英常常忽略了法律所指向的对象和被法律影响到的人们。有效理论的价值往往在于“敢于否定被普遍接受的观念”。法学研究应该揭示与一般理念和理论想象不同的法律实践,发现与法律文本不一样的日常生活及发生在其中的“行动中的法”,这其中也包括了法律职业领域内不为人知的法律实践。我们与法律的遭遇未必会比那些法律的“门外汉”来得猛烈。在法律研究的领域中,“自我”与“他者”可以不断被定义和理解。至此,我们可以说法学研究中的“他者”正是那些法律的承担者,以及那些以各种形式运用和实践着法律的各形各色的人们。这一认识决定了我们如何来定义法学研究的“田野”。


(二)“田野”无处不在


“田野”和“他者”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我们把法律研究中的“他者”定义为那些法律的实践者、承担者,这就意味着所有存在着法律实践的领域都可能成为法律研究的田野。因此,法律的“田野”无限广阔。事实上,通过田野调查展开的法律研究已经把研究领域扩展到不同社会的各个生活领域,涉及人权、法庭运作、跨国公司、全球化等问题。进入“田野”是获得切实分析对象的重要途径,是一种经验导向的法律理论发展进路,其意义和价值是使不同的法律理论进路获得可以同时展开分析的“共同面对的世界”。


(三)法学“田野”的写作


如何进行田野研究以及写作,需要注意到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


第一,经验导向的法律研究并不意味着理论在研究中处于次要地位。


第二,必须认识到,好的田野写作立基于对重要事实、细节、过程及背景的清晰呈现和描述。


第三,基于前两个要点,更高的要求是,经验导向的研究和写作必须同时具备反思性。


“田野”容纳了多元的方法、多元的理论、多元的视角、比较研究和理论辩论的有效性。“田野”的重要性在于其所具有的开放性,即法律实践发生在那里,事实和问题就摆在那里,研究者完全可以采取不同进路展开理论分析和构建。如果不同的研究者和法律理论进路能够迎接扑面而来的世界,把问题连根拔起,立足法律实践的分析就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王启梁:《法学研究的“田野”——兼对法律理论有效性与实践性的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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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戎慧琳

责任编辑:金今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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