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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 品茗

2017-07-16 曹美璇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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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265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自播出以来便热度不减,成为老中青三代的共同讨论话题。该剧以检察官侯亮平的调查行动为叙事主线,讲述了当代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制统一、查办贪腐案件的故事,其中故事情节主线便是大风服装厂股权纠纷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热点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该剧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探究。


大风厂的股权是否可流质


该剧剧情由汉东省京州市副市长丁义珍的出逃引出,这背后便牵扯出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股权纠纷问题。大风厂参与改制,在当时的检察长陈岩石主持下,职工们当家作主获得股权,但厂长蔡成功在未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下私自与山水集团签订质押合同。在大风厂未能及时返还欠款的情况下,山水集团欲行使质权获得大风厂股权,从而将大风厂强拆,职工抵抗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大火,该事件由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那么,大风厂以股权进行质押是否一定意味着当其无法清偿山水集团贷款时,股权便可被山水集团收归所有?在民法中,我们将此称为“流质契约”,即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但由于流质契约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平衡,自罗马法时代以来的便受到多数国家立法例的禁止,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也对流质契约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即使担保物的价格与债权额相当,仍为无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股权质押协议中的约定即为《物权法》第211条所明确禁止的质权关系中的“流质契约”情形。由于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条款,山水集团不可直接获得大风厂的股权。同时,根据《物权法》第21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因此,若大风厂股东不同意以质押财产折价方式进行清偿,山水集团只能通过将大风厂股权拍卖或变卖以清偿欠款(且若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山水集团债权,山水集团只能从中获得相应债权数额,拍卖的余款仍应归蔡成功及原股东所有),山水集团不能直接将股权占为己有,而直接叫来拆迁队将大风厂进行强拆更是不可取。


股权纠纷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是否合法


在该股权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山水集团就大风厂欠下的巨额过桥借款和利息对大风厂提起诉讼,要求大风厂以其担保物——质押股权进行抵债,而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很快便判决山水集团胜诉,大风厂的股权也由此从原股东手中消失。然而,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合法却有待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中专章规定了“简易程序”,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简易程序中,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且案件应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7条,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股权纠纷案涉及大风厂基层员工股东的利益,引起了较大社会关注,且标的额将近一亿元,此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三个月之内快速审结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蔡成功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利息还款


在剧中,蔡成功在举报中提到,其以大风厂名义向山水集团借了一笔五千万元的过桥借款,约定借期六天,日息千分之四,并以大风厂全部股权作抵押。结果京州商业银行突然断贷,导致大风厂难以偿还山水集团的过桥借款,由于“利滚利”,单单利息就滚到了四千多万。日息千分之四,年息便高达146%,这显然早已进入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指出:(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蔡成功在合同中与山水集团约定的日息千分之四(年利率146%)早已超出了年利率36%的法律保护范围,大风厂无需偿还超出36%部分的高额利息。


新大风厂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大风厂员工的安置问题一直在剧中被陈岩石老人牵挂,也正因如此,其号召厂内职工再建一个新的“大风厂”。此号召一呼百应,新的大风厂得以建立,员工安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但新大风厂采取了员工持股,其股东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却存在疑问。

 

根据《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超过二百人则视为公开发行。


而根据剧中情节描述,新大风厂股东达203人,而其显然不属于公开发行。因此在现实中,若大风厂如剧中描述拥有多达203名股东,恐怕汉东省京州市证监部门应就新大风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向汉东省委省政府发函,提示其关注新大风厂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而且,根据目前证监会对于资本市场中企业公开融资资质审核的口径把握现状,如果新大风厂打算IPO上市或者到新三板挂牌,还是会因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而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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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杨怿瑽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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