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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总则》第九条“绿色原则”的内涵

2017-07-07 王利明 中国民商法律网


全文共1182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民法总则》第九条“绿色原则”的内涵包括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以及保护环境和生态。我们要建设的国家,应当是山清水秀、空气清新、蓝天白云、绿树成荫的美丽国家。我们要建设的小康社会,应当是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充分和谐的社会。为了保护好环境生态,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必须要遵守民法的绿色原则,有效利用资源、保护好环境生态。


第一,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现代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也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市场的发展形成尖锐的冲突和矛盾。由于人口增长,发展速度加快,现代社会的资源和环境对于发展的承受能力已临近极限。解决这种冲突和矛盾的有效办法就是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由于资源利用中冲突的加剧,民法典必须承担起引导资源合理和有效利用的功能,“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质之安全利用”。而在我国资源严重紧缺、生态严重恶化的情况下,更应当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2006年6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白皮书》指出,由于中国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地区差异较大,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绿色原则要求人们的生产、生活等活动要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节约资源。我国民法确认和保护产权本身,就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前提,只有产权界定明晰,才能更好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用。我国民法上其他一些制度也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例如,《物权法》确认了物尽其用的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物权法各项制度和规则之中,尤其是物权法所确认的有益物权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用。再如,《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于有效防止资源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环境生态是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重要任务,立法机关早在1989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迄今为止,已经建立了一整套保护环境的法律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法就不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使命。实际上,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民法典必须反映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的特点。一方面,我国环境保护法主要注重通过行政手段和行政责任,强制当事人保护环境,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通过侵权责任来保护环境,未能形成与侵权责任法的有效衔接。行政处罚并非以损害后果作为确定处罚数额的依据,甚至某些处罚与损害后果并无直接的关联。行政机关也会受其能力所限,难以对有关损害后果进行准确认定。因此,处罚的结果大多远远低于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出现了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事实上,《侵权责任法》专设“环境污染责任”一章,对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时的污染者责任作出了规定,对于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传统的所有权绝对主义观念也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大背景下出现松动,并在相当程度上融入了“预防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为此,有必要结合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需要,对财产权的客体、权能、属性、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以及征收等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强化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负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义务。我国《民法总则》第132规定的禁止滥用权利,也可以要求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破坏环境和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要建设的国家,应当是山清水秀、空气清新、蓝天白云、绿树成荫的美丽国家。我们要建设的小康社会,应当是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充分和谐的社会。为了保护好环境生态,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必须要遵守民法的绿色原则,有效利用资源、保护好环境生态。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有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其中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新华文摘》、《人民日报》等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了数十篇高质量、有影响的文章。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20余部个人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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