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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代理成本问题 | 我读

2017-07-15 曹美璇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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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和控制的分离是当代公司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的出发点。公司股东和经理的关系正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代理成本不可能为零;被代理人是代理成本的最终承担者,增加代理成本会使代理人单方受益。此时就出现了需要公司法需要干预的现象——成本转嫁,也界定了公司法干预的目标——减少代理成本。《公司法基础》一书中对于公司“代理成本”的产生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也让笔者对于公司法如何解决公司代理问题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代理成本的概念


代理成本是所有和控制分离的代价。所谓代理成本包括:(1)股东的监督成本。如股东因行使控制权、聘用审计等而发生的费用;(2)经理的自我约束成本。经理取信于股东,需要一定限度的自我约束,如会计、考核和纪律等;(3)剩余利益的损失。为了让经理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股东会推出包括经理持股计划在内的奖励方案,而奖励实质上是股东对本属于自己的利益的让渡,从而造成剩余利益的损失。


代理关系的体现


(一)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


经理和股东间存在利益冲突,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的关系,正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往往追求现金报酬和非现金利益,代理人持股越少,把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消费的愿望越强,而开拓公司业务的努力越弱,节约时间、精力和避免冒险才符合代理人的个人最大利益。因此公司法设置了多种制度来监督代理人的各类行为:一方面,公司法设置股东监督制度。股东通过行使控制权、聘用审计、编制预算等来监督经理的行为;另一方面,公司法设置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约束制度。高级管理人员为了取信于股东,需要一定限度的自我约束,如会计、考核和纪律等。


公司管治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董事会应当确保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无论董事会结构如何,都无法改变股东投资的交易专用财产的属性,而且股东所有权是一种难以划定边界的、公司不能为之提供安全担保的交易专用财产。在这种情形下,股东的溢价收入(股利)可以看作是公司不能提供安全担保而支付的罚金。因此,董事会应当是股东管治公司的工具,董事会应当代表而且应当仅仅代表股东的利益。接受经理参与的董事会易蜕变为公司管理层的工具,因为专职经理有知晓内情、掌握信息的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应当把经理排除在董事会之外,相反,经理参与能够给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只是经理的参与应当限制在不改变董事会性质(代表股东利益)的限度内。


(二)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关系


大股东通过支配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据优势地位,与高级管理人员一样有着受托者身份。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公司法设置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在公司治理方面,特别是股东大会召开、投票等方面,公司法在赋予中小股东的权利内容的同时限制控制股东的某些权利,作为对此方面的回应,代理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等制度应运而生。公司法中此类制度的设立有效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因数量不占优势而受到侵害。在司法救济方面,公司法为中小股东提供了其权益在受到侵害或正在侵害时可以应用的司法救济手段: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代表诉讼制度等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大股东的侵害行为。


(三)公司和债权人、职工、社会公众的关系


公司不能仅仅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同时最大限度地增进其他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此公司法当中设置了相应的强制性规范来调整公司外部关系,意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不得替代或变更。监事会职工代表最低比例、禁止股东抽回出资、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等皆是公司法为了保护社会利益而确立的制度性安排。


代理关系的法律应用


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完善的立法保障下形成了一系列约束公司经理行为的机制,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通过让投资者控制市场实行约束,“投资者约束机制”是最主要的一种,股东用脚投票、股权收购等也是这一类型的机制。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投资者多通过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实现约束,还有债权市场约束、经理市场的约束等。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结构的建立与发展,赋予了少数人对大量分散的小额投资者的财产的控制权,同时也赋予受托人责任原则以强制力”是斯通大法官在半个多世纪以前的大萧条时期作出的忠告,这在企业和资本市场规模日益庞大、全球化加剧的今天依然具有现实意义。在市场的自律远远不足的情况下,法律应随着经济、企业的不断变化而发展变化,对企业中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进行限制,如进一步设立代理人责任标准等,公司法可以起到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济效率和促进良好商业行为的作用。


代理关系在公司法中的应用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公司所有和控制相分离的背景下,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出现的“经济革命”现象带来的经理权滥用等一系列问题亟待法律的重新审视,新的调整和完善亟待做出。而明确界定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科学而合理地配置公司经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别是明晰董事会和经理层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减少代理成本、实现公司法立法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参考文献:(美)罗曼诺:《公司法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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