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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的what,why,how | 前沿

2017-07-27 李怡雯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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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357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网购、上门推销等非传统交易方式相较于传统交易方式更加活跃市场交易环境,但同时,也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更大的威胁,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设第25条无理由退货权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山西大学法学院汪渊智教授在《我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解释论》中深入地分析了其性质、范围、效力等,客观上对第25条作出了更为清晰的解读。


无理由退货权是什么(what)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文规定了无理由退货权,在解读其制度设计原理之前,我们先要明确它是什么?


(一)性质界定:法定的无理由解除权



(二)适用方式:上门推销和远程交易



(三)适用范围:商品和服务



为什么要规定无理由退货权(why)


常言道“存在即合理”。针对每一个制度设计,其背后都有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所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权正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意思形成自由。


消费者在远程交易时,难以亲自体验或者感受商品,难免会对所要购买的商品出现认识上的误差;在上门直销时,对于突如其来的销售无法冷静应对,若是销售者巧舌如簧,难免又会掉入经营者的陷阱。据此可以得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交涉能力落差大,这都直接使得消费者在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为了避免实际情况中消费者的恐慌,维护其合法权益,国家采用一种强制性的方式——法律,来对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提供强有力的救济。


如何行使无理由退货权(how)


权利的意义在于行使,当明确了无理由退货权的性质、正当性基础后,我们就需要明确如何行使该项权利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行使期间


1、性质


无理由退货权是一种形成权,不能永久存在,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如果期间过长,有损经营者的利益;如果期间过短,会使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无法实现。据此,我国参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规定,确定为7天的期限。


2、时间节点


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次日开始起算,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或者退回的商品只要在7日内发出即可,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仍应以经营者收到商品或者书面通知之日为生效时间。


3、是否可以约定


7天的期限是法律所规定的。理论上认为,7天是法律所规定的最低要求,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比7天更长的期限。若是约定的期限短于7天,则视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按照7天的标准来计算。


此外,经营者也可以单方承诺比7天更长的期限。因为期限利益属于经营者,他可以选择自愿放弃。


(二)行使后果


1、消费者的返还义务


消费者选择退货时,应当将所受领的商品返还经营者,但是还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1)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是有四种情形可以不满足该要求。第一,商品在制造时不完好,但在出厂时未发现;第二,商品因运输、存储等原因导致不完好;第三,消费者正常检验商品导致不完好;第四,消费者超出检验程度的使用或者其他损毁情形导致不完好。前两种情形不可以归因于消费者,第三种虽然可以归因于消费者,但是不能成为无理由退货权行使的否定性条件,第四种情形在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下可以行使。


(2)消费者受领的商品若是有孳息,需要将孳息一并返还。


(3)消费者承担退回商品的费用和风险。


2、经营者的返还义务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此外,经营者还应返还法定利率加以计算之利息,如果消费者对商品支付了必要或有益费用时,还应当对该费用一并返还。


3、关联合同的解除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搭售行为,基于这样的关联关系,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解除了消费合同时,其关联合同也应当随之被解除。


原文以网购热点为背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切入点,同时结合各国的立法规定、我国的实践情况,深刻地分析了无理由退货权的制度设计,揭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这样的写作思路严谨细致,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汪渊智:《我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解释论》,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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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戎慧琳

责任编辑:金今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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