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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退就退?论网络购物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丨前沿

2016-01-29 王爽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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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编辑:赵妍

责任编辑:李欣南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2015年11月11日全天,由阿里巴巴集团创办的双十一购物节以912亿元完美收官,销售额近2014年两倍。疯狂的销售额背后是网购业在互联网时代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在此种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欧洲私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葛江虬在《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以适用《合同法》条文之解释论为中心》一文中,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探讨我国《消法》第25条规定所涉及无理由退货权的若干方面,为消费者在全民网购时代有效的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提供指引。本文主要就该文涉及到的消费者最关心的两大问题进行梳理:无理由退货权究竟适用于何种商品?又有何种限制?



1
无理由退货权适用的商品类型

 

1. 特殊的合同订立场合

 

《消法》第25条将无理由退货权限定于通过网络、电话、邮购等手段缔结的合同,而参考之前出台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直销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对于上门推销场合和直销场合也赋予了无理由退货权。因此作者认为,在《消法》25条列举的“远距离合同”之外将上门推销、直销、非固定经营场所的促销等场合所订立的“商铺外合同”纳人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符合立法者的原意。

 

2.未被法条及约定排除

 

《消法》在第25条第1款列举了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权的商品种类,同时在《消法》第25条第2款又规定道,除这四类商品外,其他商品也可能出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原因而被排除在无理由退货权之外。为了避免经营者无理由的扩大“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范围同时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在判断时树立一定的标准。作者在参考各大电商的相关文件后提出,应当以将“商品的价值”、“重新包装的成本及难易程度”、“存在消费者权利滥用时的识别难度及损失程度”等标准纳人考虑范围。只有经过了适用性考察、在性质上被确认为不适宜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才能够为商家所排除。

 

2
行使的具体限制

 

1. “冷静期”的起算

 

《消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应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其法律效果在于,若7天期间届满时消费者还未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则该权利消灭。此中涉及到一个问题:何时为收到商品之时。作者认为应以“物流系统显示商品签收”作为标准,理由在于:买受人与有权代为受领人的关系并不能对抗出卖人。因此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有权代为受领者,其受领货物后出卖人即完成履行。

 

2. 商品的完好性判断

 

根据我国《消法》第25条,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外,还须以“商品完好”为前提。而网购与实体商店消费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消费者无法进行现场查验,收到货物之后查验就面临着破坏完好性之嫌。作者衡量双方利益,认为就退货商品的完好性而言,应区分情况进行判断。在消费者拆开原厂包装的情况下,若商品性质属因包装原因而不宜退货,则拆开原厂包装即意味着商品不再完好,若商品性质属可以退货,则对于消费者的査验行为是否影响商品完好性的判断,应当以其能够在实体店被允许对商品所作出的行为范畴为标准。

 

为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我国法律规定了无理由退货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使网购消费者能够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降低伴随而来的风险。而让普通民众能够充分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是我们法学工作者在立法之外的又一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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