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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下资本三原则新解读 | 前沿

2017-09-11 司小函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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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改革后,我国公司领域立法进入新时期,由传统的管控型公司法向自由型公司法转变。在公司资本领域,一些长期秉持的观点和立法原则受到重新审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在《资本三原则的功能更新与价值定位》一文中,通过梳理资本三原则的理论渊源、纵向的历史比较,探讨了资本三原则的功能与价值。


资本三原则的理论渊源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原则上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对人类社会最大的贡献。但为了树立公司的对外信用,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各国法律要求设立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并在经营过程中始终保持这一资本要求。这是资本三原则的逻辑起点。


确定的资本是公司取得独立主体资格的要件之一,是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和信誉担保。在这样的初衷下,各国在公司法上纷纷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的制度安排。资本三原则并不直接出现在实体法条文中,而是由学者总结、归纳,作为法定资本制度的核心精神,被各国推广。


什么是资本三原则


资本三原则,包括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设立时需要有符合公示额度的出资,通常的形式是在法律中规定注册资本限额,并且要求出资人或股东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资本维持原则要求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保持实有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严格限制价值不确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限制公司回购等;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增减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力求资本的稳定性。


资本三原则功能的转变


2013年《公司法》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取消实缴制,颠覆了我国法定资本制的传统。《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向倡导公司自治的授权资本制迈进了一大步,削弱了传统资本三原则树立资本信用和维护交易秩序的历史功能。


(一)公平价值向效益价值的转变


废除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举措使公司自治在设立程序中就落到实处,同时更适合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出资的额度不再由公权力任意设定,而将决定权回归于投资者和公司本身,这在很大程度上将提高企业运用资金的效率,释放企业活力。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法》实现了由管制向自由的演进,在公平和效益量作出新的平衡。


(二)资本担保向资产信用的变迁


传统法定资本制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存续期间的资本,通过资本信用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公司的信用能力是不能通过“确定的资本额度”可以直观判断的,它是会随着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公司治理的情况和资金流动性的强弱等种种因素的变动而不断波动的。因此,2013年《公司法》废除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取消强制验资程序,打破了资本担保的神话,标志着资本担保开始向资产信用过渡。


资本三原则的新解读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商事立法的制度设计开始倾向于为市场主体创造宽松和高效的环境,资本三原则的价值定位也应当作出调整,以适应复杂的市场变化和商事立法的价值追求。


(一)信用担保让位于公司经营


公司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是“经营权”,公司经营权不仅体现经营管理的自治,还体现在通过交易秩序的稳定而获得效益。资本三原则的落脚点应当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而对公司信用能力的保障仅是经营能力的合理扩张。


(二)行政管制回归公司自治


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虽然长期以来公司法中长期存在着公权力色彩,但制度基础仍需遵循私法自治的价值。除保障公司在市场交易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外,更强调公司可以自主地选择行为规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公司可以自主确定出资,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资本三原则是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的凝练和总结。在公司资本制度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资本三原则不应招致摒弃,而应该对其功能和价值进行新的解读,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确立以效益、自治为中心的资本三原则,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立法者除建立认缴责任制外,还应该完善公司组织形式、设立条件、行业准入、营业自由、退出机制等相关制度,以更好地释放企业活力。


参考文献:赵万一:《资本三原则的功能更新与价值定位》,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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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戎慧琳

责任编辑:金今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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