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建构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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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编于陈法:《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现代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为其删减版,注释已省略,内容也进行了精简处理,完整版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作者:陈法,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法官,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全文共2997字,阅读时间约17分钟
在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中,仅设有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尚未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这不能满足夫妻一方在特殊情况下采用非常法定制的需要,既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之财产权益,也影响家庭扶养职能之实现,还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与交易安全。值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陈法法官在《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一文中,就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构建进行研讨,期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一)设有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内容的通常法定制,但欠缺非常法定制
通常法定制被适用于调整正常情形下之夫妻财产关系;非常法定制则被适用于调整特殊情形下之夫妻财产关系。两者互为补充,从法律制度设计层面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生活特殊情况的需要作出应对。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通常法定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虽已赋予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可分割共同财产之请求权,然而由于其并没有规定分割共同财产后即开始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因此它并不属于非常法定制之内容,而仅属于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特殊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仅设有通常法定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欠缺非常法定制。
(二)以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之归属为主要内容
夫妻财产,虽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之分,然就财产权之核心即所有权考察,其最终只有个人财 产和共同财产之别。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18、19 条的规定,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制度建构中,不论是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其落脚点依然是以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为内容,依法或依约定对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之所有权归属进行划定。并且,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通常法定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此外,为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期间夫妻就财产关系的平等处理权进行了补充规定,即夫妻双方对于日常家事所涉及的财产处理互有代理权。
然而,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不仅涉及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处理权,还应当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故一方面,我国现行《婚姻法》在第四章“离婚制度”的第39条和第41条对此分别有原则性的规定,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之 规定,夫妻对于婚姻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以及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都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我国现行通常法定制的适用困境
从我国涉及非常法定制的相关规定考察,前述《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所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给现实生活中希望挽留婚姻,但基于特殊情况需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婚姻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婚内侵权行为。但其仍存在局限性,无法充分满足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基于特殊情形要求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现实需要。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四点:
第一,适用的范围较为狭窄。面对诸如夫妻分居、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受限等需要请求婚内分割财产以对当事人施以救济的其他情形则并无规定。
第二,适用的条件较为苛刻,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限制:其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主体必须是夫妻一方,即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或被扶养人不在其列;其二财产分割的用途被限定为医疗,即当被扶养人虽未患有重大疾病,而如有其他需要救助之情形出现时,婚姻当事人仍无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三,接受医治的对象被限定为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夫妻一方本人却不在其列;其四,支付的具体项目被限定为相关医疗费,而陪护费、残疾用具费等涉医其他费用却不在其列。
第三,配套的规定尚未完善。由于非常法定制是通常法定制在法定情形下变通的特殊形态,而《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仅从分割共同财产的角度予以规定,欠缺撤销原共同财产制而另立分别财产制的内容,以及非常法定制的终止和效力、夫妻外第三人可否单独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的配套规定也尚未完善。
第四,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司法解释在规范效力层级上低于《婚姻法》,故其作为司法指导文件往往被局限于司法系统内部适用,而不能适应婚姻当事人及其他第三人知法、守法的需要,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此外,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尚未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分割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故凭借司法解释之规范效力层级予以规定,还可能有越权立法之嫌。
三
类型、功能与价值取向视角下的立法构想
(一)设立非常法定制的内涵界定条款
为明确非常法定制适用范围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样可适用于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财产制,且纳入当然的非常法定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制两种立法模式,以更加全面地保护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实现法律的效率价值、公平价值、自由价值、平等保护价值和秩序价值,建议制定非常法定制的内涵界定条款。
(二)设立当然的非常法定制
为与未来可能设立的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制度衔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基于法律的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建议设立当然的非常法定制条款。
(三)设立宣告的非常法定制
为适应我国当下社会经济之发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保障实现家庭的扶养职能,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基于法律的公平价值、自由价值和平等保护价值,建议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 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宣告的非常法定制之法定事由,并将申请人范围由夫妻一方扩展至法定情形下夫 妻一方之近亲属,设立宣告的非常法定制条款。
(四)非常法定制的法律效力与公示方式
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基于法律的公平价值和平等保护价值,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之立法精神,同时为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借鉴德国有关变 动夫妻财产制必须进行登记或告诉第三人的立法例,并考虑到夫妻财产关系状况因其隐私性暂不宜采取登记方式进行公示,建议设立非常法定制的效力与公示方式的条款。
(五)非常法定制之异议权
因夫妻财产制之选择属婚姻当事人家庭自治之范畴,故前述立法构想未将第三人纳入非常法定制的请求权主体,但为保护受夫妻财产制变动影响的第三人之利益,并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基于法律的平等保护价值和公平价值,建议设立非常法定制之异议权条款。
(六)共同财产制撤销后的共同债务清偿责任
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兼顾保护夫妻各方的财产权益和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实现,基于现代民法之“自己责任原则”和法律的平等保护价值和公平价值,借鉴法国、德国立法例,建议设立共同财产制撤销后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条款。
(七)非常法定制的终止
非常法定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特殊形态,在定事由消失后,理应终止,基于法律的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建议对当然的和宣告的非常法定制之终止作出规定。
非常法定制作为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一种特殊类型,为婚姻当事人基于特殊情形下请求撤销原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其具有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实现,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的现实功能。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有必要建构我国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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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羽嘉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