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王方玉:权利为何能成为一项权利?| 前沿

郭咪萍选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3-08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王方玉:《权利的内在伦理解析——基于新兴权利引发权利泛化现象的反思》,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4期。


作者简介:王方玉,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全文共2800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法治的深入推进使人们更习惯于诉诸权利话语以实现自己的目标,于是各种新型或新兴权利不断涌现。为此,华侨大学法学院王方玉副教授在《权利的内在伦理解析——基于新兴权利引发权利泛化现象的反思》一文中,对权利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本原性的法哲学思考,主张用权利内在伦理理论来克服权利泛化所带来的权利滥用。这一观点也有利于为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如何处理新兴权利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新兴权利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概念或者法学范畴,而只是一个用来描述我国当前社会中某些权利诉求或主张的模糊概念。因此,本文所使用的“新兴权利”更多的是一个法哲学意义上的学术用语,泛指一些具有“新”色彩的权利观念、口号或诉求。


 一、新兴权利引发的权利泛化现象及其负面效应


(一)新兴权利引发的权利泛化现象


在对权利的道义论证给予足够关切的同时,也要适当考虑新兴权利不断涌现可能导致的后果。新兴权利不断被提出至少在以下三个层面会导致权利泛化。


其一,某些新兴权利提出者过度扩大法定权利的覆盖范围从而引发权利泛化。其二,某些新兴权利的提出者借权利名义谋取非法或不当利益从而引发权利泛化。其三,某些新兴权利的提出者将权利的部分内容(权能)以偏概全地等同于权利从而导致权利泛化。


(二)权利泛化的负面效应


权利泛化带来以下五种负面效应。第一,权利泛化导致权利的主体过分扩展;第二,权利泛化导致权利的内容过度扩张;第三,权利泛化使权利的可行性被忽略;第四,权利泛化导致主体忽略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和责任;第五,权利泛化导致权利话语冲突。


 二、权利内在伦理的内涵与证明


(一)权利内在伦理的内涵


权利外在伦理是权利在社会中得到保障后所实现或追求的各种实体价值或效果;权利内在伦理则是保障某些诉求、主张或利益能成为法律权利的共同的基本要求,不符合这些共同的基本要求就很难成为真正的法律上的权利。


权利内在伦理不同于权利正当性。即使证明某种新兴的权利诉求是正当的,也不足以表明这种新兴权利最终能够成为法律上的权利。权利内在伦理既包括对权利正当性的思考,也包括对谁是权利主体、正当诉求如何变成法律上的权利、权利可行性、权利引发的责任等问题的思考,在内容上更加丰富。


(二)权利具有内在伦理的证明


1.权利观念形成的历史表明权利对主体具有伦理意义


权利观念形成的历史表明,权利对权利主体具有自由、正当、利益、道德等意义,而这些意义或品质体现了权利对于主体的伦理性价值。反过来,从主体对权利的期望或追求来说,若不具有这些内在的伦理价值,则某些主张、利益、诉求也无法变成权利。


2.立法对权利的确认表明权利具有符合社会需要的伦理价值


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行为规范,规定各种权利的目的就是实现权利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关系的完善和发展,这是权利对于社会的伦理性价值。立法将某些主张或要求变为制度上的权利,表明这些主张或诉求符合社会发展或人类生存的需要,即法律对某种权利的接纳和保护其实隐含该权利对社会具有伦理价值这样一个评判。


3.司法实践对某些新兴权利的否定从反面证明权利具有内在伦理


新兴权利要获得司法机关的承认必须具备合法、可行、合理等理由,否则就可能被否定。在司法实践中,从裁判结果看,法院经常基于法律规定、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或可行性等理由否定一些新兴权利。


 三、权利内在伦理的具体内容


第一,权利必须为人服务。权利为人服务似乎是不证自明的结论,但在面对泛化的新兴权利时,对此则不得不加以重申。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与其他动物相比,最大的特性是具有理性和社会性,这种特性使权利主体只能是人以及人的某些群体组合。动物、自然体乃至整体意义上的“人类”,在目前的法律构造中不能成为权利主体。


第二,权利应对主体具有善的价值。就人类法律所创制或发明的各种权利来说,法律上的权利都是为了使个人乃至人类的生活更美好、更幸福,都是为了促进人类的发展、进步。权利具有善的价值才能使主体积极“为权利而斗争”,并为权利的社会认可奠定基础。


第三,权利应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益或无害。权利是对个体的善,而社会由个体组成,那么个人权利不应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而应该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善。虽然在社会中不同主体之间会产生权利冲突,但是新兴权利诉求不能为了保障某些人的利益而对其他人造成伤害,法律反对权利滥用的原因也在于此。


第四,权利需要在无害基础上形成社会共识。正当只是行为或主张的伦理性特征,表明社会其他成员的态度,具体的法律权利还需要获得社会的共识或认可。


第五,权利的内容要具有现实的普遍可行性。对需要的满足是人类行为的驱动力,权利是人们满足需要的重要途径,而权利又是人类社会性的产物,所以权利的内容必须能够让人类的需要实现普遍化、一般化的满足,否则就没有社会意义。


四、权利内在伦理在克服权利泛化中的应用


新兴权利引发权利泛化,由此形成对权利内在伦理的思考,而为了解决权利泛化问题,还需进一步探索权利内在伦理如何应用。从法律的运行看,权利最终实现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3个阶段。


(一)立法阶段权利内在伦理的应用


立法对新兴权利应持克制态度,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权利泛化现象。首先,从权利是对人的一种善来说,立法针对的主体不能错位,目标不能变异。其次,基于权利的现实性考量立法也需要克制。一旦法律确立了某种权利,就要动用社会资源加以保护,否则只会减损立法的权威性。最后,新兴权利的模糊性也要求立法克制。新兴权利观念中的主体、诉求内容、无害性等很多概念还不够明确,立法不可能立即囊括这些模糊的概念,否则会给执法、司法带来更多的困惑。


当然,立法对新兴权利的克制是适度的。在经过详细论证之后,立法应该尽量扩展、纳入更多权利,毕竟这是“权利的时代”,加强权利保障是法治的根本要求。


(二)执法活动中权利内在伦理的应用


相关主体应该避免在执法活动中认定新兴权利,避免因执法而导致权利泛化现象。限制通过行政执法认定新兴的权利,原因有二。其一是通过行政执法认定权利容易带来权利话语争议。其二是依法行政原则也要求行政机关避免认定新的权利。


(三)司法实践中权利内在伦理的应用


首先,对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兴权利司法机关可以进行权利推定。权利推定是加强人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手段,权利推定应坚持价值选择原则,并且需要理性和经验的支撑。


其次,司法机关应基于权利内在伦理确立权利推定的“涵摄”范围。权利内在伦理可以成为司法机关确定“涵摄”范围的本质性标准,由此决定是否推定认可新兴权利。


最后,司法机关应基于权利的无害性、可行性等要求反对某些“泛化”的新兴权利。新兴权利导致权利泛化现象,在司法上的具体表现就是权利滥用。


五、结语


法治社会、权利时代应更努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从而积极地促进人们生活幸福指数的提升,但社会进步总是在历史积累、价值共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的,权利话语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和既有的法律基础,对新兴权利及带来的权利泛化现象需要做冷静的思考,盲目“求新”或许应适可而止。


推荐阅读

民法总则:人民权利法的总纲

近期好文

刘银良:舍本逐末的服务器标准 | 前沿

刘征峰:家庭法中的类型法定原则——基于规范与事实二分的视角 | 前沿


实习编辑:袁玥

责任编辑:饶书馨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