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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暨建设工程领域 表见代理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2018年12月15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暨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问题”研讨会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浙江省律师协会主办,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的学者,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浙江省内律师、建筑企业实务人士共九十余人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开幕式



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俞少春、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唐国华、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秘书长蒋兆康分别致辞。


 第一单元:主旨报告



会议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发表题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法律问题》的主旨报告,他认为:在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建议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同时通过收税的方式来解决使用权的续费。



浙江大学法学院周江洪教授发表题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及其起算点的立法建议》的主旨报告,他结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建议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一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副教授发表题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进程》的主旨报告,他对于本次民法典合同编是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并对部分有名合同章节的设立进行了阐述。对于表见代理的问题,他分别针对项目经理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项目部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项目经理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项目部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四种不同情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思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潘军峰法官发表题为《建筑领域表见代理的司法实务判断》的主旨报告,他认为应当将项目部项目经理区分为三种类型:隶属型(职务行为)、内部承包型、实际施工型,明确实际施工人不等于项目经理。在代理权的表象上,注意区分项目部的印章或者材料收讫章、技术专用章,材料收讫章、技术专用章只能在相应职能范围内使用。同时,他陈述了江苏高院对于表见代理认定的倾向性意见:如果购买的材料、租赁的设备、借用的资金实际用于工程之中,则倾向于认定表见代理成立。

 

 第二单元:主题发言



会议第二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林清法官主持。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秦善奎主任作了题为《涉外商事案件和程序性事项中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的主题发言,他指出在涉外合同案件的审理中,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来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非单纯的依靠公章或者签名。



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作了题为《表见代理与企业组织经营风险归责》的主题发言,他分析了行为人伪造、盗窃代理权凭证,进而冒充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学说分歧及其根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系列相关案例,分析了代理人通过伪造、盗窃他人代理权凭证而实施法律行为,由于本人并不比交易第三人处于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因此原则上不构成表见代理。仅在例外情形,本人有过错且第三人善意无过失时,本人才承担表见代理之责。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陈龙业副处长作了题为《关于合同编总则的几点建议》的主题发言,针对合同解除的问题,他论述了合同解除的前提必须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才能行使。对于违约方能否可以解除合同,他介绍了刚刚修改的德国债法已经规定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他提出在《物权法》第138条已经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民事合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袁小梁庭长作了题为《重拾代位权“入库规则”的若干思考》的主题发言,他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可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清偿金钱债务的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建议在《民法典合同编》订立过程中,应当考虑变更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章建荣庭长作了题为《项目经理涉法合同风险的司法认定与防范应对研究——基于建筑施工企业表见代理纠纷的视角》的主题发言,他分析了项目经理的法律定位与角色分类,指出在借款合同纠纷、买卖(租赁)合同纠纷中,应当将项目经理涉合同效力认定无权代理须审慎判断,按照有权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先后顺序,运用“剥离分析”的路径加以认定。


杭州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李骏庭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童心法官、诸暨法院张学军副院长进行了与谈。

 

 第三、四单元:主题演讲



会议第三、第四单元由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丁林阳律师主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人李琪作了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疑难问题解析》的演讲,他归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常见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费是否需要收缴、黑白合同的审理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客体、范围等疑难问题,并一一进行了分析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涉及表见代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人、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李相波法官作了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见代理司法解释起草中的相关问题》的演讲,他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现状及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文进行了解读。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乐敏分别致辞。姚辉教授对本次会议的主题以及讨论予以高度认可,对参加本次会议的学者、法官、律师以及建筑企业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顺利召开所做的各项工作表示感谢!李乐敏主任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感激,对顺利完成会议议程表示祝贺。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责任编辑:郑迪、周沫言

撰稿:叶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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