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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民法典对人文主义的坚守 | 前沿

罗寰昕选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3-08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我国民法典立法思想的选择和坚守——从<民法总则>制定中的立法思想冲突谈起》,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4期。


【作者简介】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全文共2600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民法总则》主导的立法思想中,非主流性的立法思想也有相当的影响,使得我国《民法总则》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杨立新教授在《我国民法典立法思想的选择和坚守——从<民法总则>制定中的立法思想冲突谈起》一文中对民法典分编应该以何种立法思想为主流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在《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体现的主导立法思想


(一) 《民法总则》的主导立法思想是民法的人文主义立法思想


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和几乎所有的民法专家甚至包括世界各国的民法学家都认为,二十一世纪的民法,从结构上看应该是开放的民法,从基本内容上看应该是体现人文主义的民法。我国《民法总则》达到了这样的要求,因而才取得了立法上的成功。


(二)《民法总则》中人文主义立法思想的具体体现


1.通过突出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实现民法以人为中心的理念。


2.通过规定私权神圣原则,突出对人的民事权利的保护。


3.规定自愿原则和自我决定权,确立人自由支配自己的权利。


4.规定绿色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好人的生存环境和资源。


5.确认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全面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


6.顺应老龄化社会要求,全面建立成年监护制度。


7.引入消费者概念,全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8.把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规定为私权利,更好地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9.顺应信息时代需求,规定个人信息权为人格权。


10.改革诉讼时效,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二、《民法总则》的不完善规范及对其立法思想基础的探究


(一) 《民法总则》制定中非主流立法思想影响的具体表现


1. 《民法总则》与分则规范分野存在混淆。


2. 缺漏法理这一补充法源。


3. 将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规定为 8 周岁不妥。


4. 未规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5. 固守僵化的物权法定原则。


6. 对民事权利客体规定不足。


7. 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没有规定法律属性。


8. 关于民事责任规定了较多的非一般性规则。


9. 规定无限豁免善意救助者责任存在社会风险。


10. 以存续期间替代除斥期间概念。


(二) 《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的非主流立法思想


1.保守主义的立法思想。保守主义的立法思想表现为,墨守成规,只看眼前,不看长远,缺乏高瞻远瞩的立法高度,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这突出表现在否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的意见上。2.偏激轻率的立法思想。例如第184条,按照现在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完全不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对于由于缺乏医学常识而造成被救助人更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的,不应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3.通俗主义的立法思想。例如,将除斥期间改称为 “存续期间”,这不仅是受通俗主义的立法思想的影响,更是由于 “除斥期间是外国民法上的概念”这种立法偏见所致。4.偏见主义的立法思想。此思想集中表现在不规定法理为民法法源的问题上。


三、统一民法立法思想,编纂一部二十一世纪的优秀民法典


(一) 编纂民法分则各编仍然存在不同立法思想的冲突


1. 《民法总则》 确立的人文主义立法思想的社会基础仍然决定其占主导地位。第一,在制定民法分则各编时,改革开放将继续深入,因而人文主义立法思想仍会占主导地位。第二,广泛借鉴各国(地区)民法立法思想和经验的思想基础仍然继续存在,并且有所加强。第三,继续借鉴《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教训,仍然是民法分则立法的主导思想。第四,民法专家的学术贡献愈加突出。第五,立法机关的开门立法思想和立法方法的转变将会被继续和坚持,贯彻于民法典编纂的始终。


2. 《民法总则》 立法中非主流立法思想的影响仍将存在。首先,苏联民法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我国民法中存在的那些不符合民法传统的规范,几乎都是从苏联民法中继受而来的。最突出的表现是对民事权利客体规范的不重视。其次,跟不上时代发展的保守主义立法思想仍然存在。最后,立法过于草率迎合一般社会要求的立法思想不会完全改变。在立法的过程中,民法学术的影响力不足以对抗迎合一般社会要求的立法主张,说到底,是没有把所有民法学者的理论成果凝聚起来,变成民法规范。


(二)用统一的人文主义科学立法思想把民法典编纂成一部良法


1.满足保障人的尊严、地位和权利的需求。在民法分则各编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坚持人文主义立场,在人格权编和婚姻家庭编中突出人的地位、尊严和权利及其保护,保障人文主义立法思想在民法典中贯彻始终。


2.坚持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基本的立法导向。坚持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基本立法导向,统一立法思想,争取在债法和物权法的立法上取得更大进步,使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3.坚持贯彻科学立法的思想。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是对科学立法的民意和程序的保障,而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制定科学的法律。当代中国一直需要一部科学的、具有时代特征的民法典。


4.编纂民法典必须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民法总则》在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以及使用电子数据进行意思表示等方面,跟上了时代发展的脚步。尽管立法会有一定的滞后性,要在对新生事物的研究达到准确揭示其本质的情况下才能够制定科学、准确的规范,但这不是主张民法典编纂可以脱离时代的理由。


四、结语


面对上述问题,要制定一部完善的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法典,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民法学术界必须充分统一立法思想,消除学术偏见和相互之间的阻隔,坚持民法的人文主义科学立法思想。在民法分则各编的立法过程中,应当排除非主流立法思想的干扰,形成统一的立法思想合力,最终把民法典编好,使我国的民法能够自豪地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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