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文:论我国股东知情权穿越的制度构造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王建文:《论我国股东知情权穿越的制度构造》,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作者简介:王建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随着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改善,母子公司架构、集团公司模式大量涌现,部分企业甚至形成了金字塔式控制结构,母子公司架构下的母公司股东权益缩减问题日益突出。对此,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王建文教授在《论我国股东知情权穿越的制度构造》一文中,从我国的制度现状出发,在借鉴域外相关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为未来公司法构建股东知情权穿越制度提供了建议。
一、母公司股东知情权困境的出路:知情权穿越
(一)现实需求与制度缺位
近年来,母子公司架构、集团公司模式大量涌现,部分公司甚至形成了“金字塔式控制结构”,在这种结构之下,子公司、孙公司等往往构成母公司的实质性主要资产甚至全部资产,母公司的绝大部分业务也置于子公司、孙公司等层面操作,有的母公司已完全退化为空壳或持股平台。母公司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往往被排斥在子公司治理之外,从而形成实质上的“权益缩减”。若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子公司的董事、高管通过子公司侵害母公司其他股东权益,母公司股东将很难及时察觉并采取措施。因此,有必要赋予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行使知情权,以使母公司股东能有效查知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并针对侵害其权益之举及时采取措施。此为现实需求。
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框架是建立在单一法律主体的前提下,以坚持公司独立人格为基本原则,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行使知情权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此便产生了现实需求与制度缺位之间的矛盾,此即为母公司股东知情权面临的困境。
(二)域外法的启示
为解决母公司股东权益缩减问题,美国和日本已有较为完善的股东知情权穿越的制度与实践,即赋权母公司股东得直接向子公司行使知情权。
法律规定 | 主要内容 | 特点 | |
美国 | 《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 | 股东知情权穿越的行使条件、从属公司拒绝事由、查阅内容、查阅程序 | 认定“从属公司”,是股东知情权穿越的重点。其中,重中之重是界定“实际控制”。美国法院往往结合持股比例、董事席位、高管人员的重合度、是否存在控制协议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一家公司是否“实际控制”另一家公司。 |
日本 | 《日本商法典》第293条之8、《日本公司法典》第433条 | 股东知情权穿越的行使条件、查阅内容、拒绝事由 | 较之于《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日本的母公司股东知情权穿越的行使须经法院批准。 |
二、我国股东知情权穿越制度的内容
(二)股东知情权穿越的行使主体
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权,任何股东均可单独行使,且行使知情权不受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的限制。知情权的穿越行使也应遵循这一规则,即控制公司股东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均可穿越行使知情权。
在隐名持股情况下,宜遵循外观主义原则,由名义股东穿越行使知情权。这是因为,其一,《公司法解释(三)》对涉及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的规定,均建立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之下;其二,《公司法解释(四)》有关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规定仅仅针对名义股东;其三,由实际出资人穿越行使知情权存在增加举证责任等有害权利行使效率、破坏公司内部关系稳定的问题。
(三)股东知情权穿越的适用范围
知情权穿越的目的在于保障控制公司股东的正当利益而非直接针对从属公司的利益,故与一般意义上的股东知情权相比,穿越行使的知情权范围应予以限制,具体的限定条件可包括:其一,控制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不应超出《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一般规定;其二,控制公司股东穿越查阅的具体范围应与该股东申请时的“正当目的”紧密关联,只能查阅与其自身重大利益有关联的信息。
(四)股东穿越行使知情权的方式
就股东穿越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在立法模式上主要有二:其一,行使对象穿越,即控制公司股东可以直接向从属公司提出查阅申请,此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二,行使效果穿越,即控制公司股东仅能向控制公司提出查阅请求,只是知情权行使效果可以延伸至从属公司,该模式以美国特拉华州为代表。
情形 | 处理 |
具备控制公司股东资格但控制关系已不存在 | 两家公司是人格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一家公司的股东向另外一家公司主张知情权缺乏请求权基础,无法提起知情权穿越诉讼。 |
控制关系成立但已丧失股东资格 |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之类推解释,若从属公司在原告持有控制公司股权期间有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原告可基于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提起知情权穿越诉讼 |
推荐阅读
近期好文
责任编辑:陈彦锟、王羽嘉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