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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海:《合同法》第402条(隐名代理)评注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胡东海:《<合同法>第402条(隐名代理)评注》,载《法学家》2019年第6期。
【作者简介】胡东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东海以《民法总则》162条规定的代理归属效果为基础,对于《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隐名代理规则进行了评注,通过分析隐名代理规则的规范目的、适用原则、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明确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若满足代理权要素和代理公开要素,仍可发生代理归属效果,构成隐名代理。
一、规范目的
二、代理公开原则与隐名代理
三、以受托人名义
四、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
五、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
六、隐名代理的消极要件
七、隐名代理的法律效果
八、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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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庹凤、王静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