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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曹相见:论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隐私本质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房绍坤、曹相见:《论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隐私本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双月刊)》2019年第4期。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
【作者简介】房绍坤,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曹相见,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副教授。
探究《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规范性质,即是追问个人信息人格利益能否为独立的人格权利。关于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属性,学界主要围绕独立权说和传统隐私权说展开。在信息社会的背景下,信息控制理论与知情同意规则已经力不从心,这便动摇了这两种学说的根基。令人遗憾的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编”不仅未对隐私与个人信息进行有效区分,同时立足于信息控制理论,采取了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对此,吉林大学法学院房绍坤教授和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曹相见副教授在本文中,从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出发,探讨隐私信息的判断模式,寻找隐私信息上人格与财产的利益分割点,反思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以期能推动立法。
一、隐私信息的社会属性
二、隐私判断的动态模式
三、隐私公开的相对标准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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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嘉睿、朱鸿嘉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