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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克平: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释论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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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善意相对人不予撤销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范围,学理上被称为“狭义无权代理(表)人责任”。这一创新的立法例,在解释与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学说分歧。有待解决的主要争议问题如下:其一,以狭义无权代理人是否知晓代理权瑕疵判断其承担责任的范围,能否被嵌入现行法的框架之下?其二,如何厘清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界限以实现体系上的协调?其三,如何结合我国已有的裁判规则,以适当选择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具体解释方案?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在《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释论》一文中,从解释论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应。其认为应明晰并调和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适用领域,尽可能发挥前者的功用,以改变后者适用过于泛化而损害私法自治的司法现状。
(一)相对人善意与恶意的解释论分歧
三、狭义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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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屏、庹凤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