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通知┃关于调整南京律师远程会见平台系统升级版等相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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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为切实解决南京市浦口区、栖霞区(待开放)、雨花台区、江宁区(待开放)、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看守所(以下简称:区属看守所)远程会见网上预约的问题,实现【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将市属(市看、第二、第三和第四看守所)、区属看守所预约通道的全面开放,经监管支队和市律协共同研究,决定对南京律师远程会见预约平台系统进行升级调整,并自2022年10月6日8:00开始正式启用(10月6日可预约10月9日远程会见)。现将有关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1、2022年9月30日止,关闭邮箱njlx69851875@163.com 预约区属看守所远程会见的通道;
2、律师会见市属、区属看守所在押人须提前三天通过微信公众号【南京公安】进入【微服务】选择【监管服务】预约,预约及会见须知见附件;
3、首次使用公众号预约平台会见羁押在区属看守所在押人的,点击【首次会见】进入系统进行预约,在会见中心完成会见后,再次预约须点击【非首次会见】进入系统进行预约;
4、2022年10月1日起,会见中心实施《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会见预约须知(第二版)》、《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会见须知(第二版)》,原《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会见预约须知》、《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会见须知》废止。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莉,联系电话:025-69851866/67)。
附件:
1、《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会见预约须知(第二版)》
2、《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会见须知(第二版)》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2年9月26日一、律师办理网上预约须通过微信公众号【南京公安】进入【微服务】选择【监管服务】绑定个人执业信息进行预约。
二、律师会见羁押在南京市看、第二、第三、第四、浦口区、栖霞区(待开放)、雨花台区、江宁区(待开放)、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可在网上进行预约。
三、远程会见需提前三天进行公众号预约,即周一约本周四、周二约本周五、周五约下周一、周六约下周二、周日约下周三的远程会见。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及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不安排会见接待工作。
四、预约通道开放时间:周一、二、六和周日为8:00-20:00,周五为 8:00-14:00。非接待日的前三天不开放公众号预约通道。如发生周六、周日因节假日调整为工作日且非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周三、周四8:00-14:00开放预约通道。
五、预约时,律师应上传会见律师本人的执业证原件首页、年检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证明(7日内有效)、刑事辩护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照片。上传的文书证明等应当真实有效、清晰可辨,且无涂改。
六、会见场次分上下午五场次,会见时长40分钟。预约系统将根据律师点选与在押人首次或非首次的会见,显示会见场次与会见室号提供预约选择。预约系统设有排队系统,排队前位的律师如未通过审核,排序次位的将自动递补,进入待审核状态。
七、看守机关审核是否通过,以预约平台首页【会见管理】显示【待会见】状态为准。预约成功后,如因故需要取消会见,可在会见前一天的 21:00 前通过预约平台【会见管理】办理网上取消手续,也可以在预约会见开始前两小时拨打会见中心前台服务电话69851866/67办理。
八、预约成功的律师,按预约的会见场次应提前 30 分钟到会见中心办理现场审核手续,距离会见起始时间10分钟内,停止办理会见手续,未完成办理手续的为不履约行为。
九、为节省会见资源,律师在预约成功后,如遇有突发情形无法会见的,应主动办理取消会见手续。如既不办理取消手续又不履约会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发生违约的,自违约之日起30 天内不能申请远程会见;发生两次的,自第二次违约之日起,180天内不能申请远程会见。确因不可抗力事项造成“不假不见”的,律师可在3个工作日内持佐证材料前往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办理恢复预约申请手续。
十、违反《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会见须知(第二版)》相关规定或会见的其他规定和要求的,在有相应处理结果之前不得预约或参与远程会见。
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2号楼1楼。
前台服务电话:69851866,69851867。
一、会见律师须持纸质会见文书,按预约的会见场次提前30分钟到会见中心办理现场审核手续,距离会见起始时间10分钟内,停止办理会见手续。
二、现场提交的纸质文书应当与预约申请时提交的文书一致。发生不符合规范文书格式要求的,以中心现场审核处理结果为准。
三、会见律师不得携领被羁押人员家属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见中心监控范围及工作区域。
四、会见律师不得携带手机、笔记本电脑及其他具有录音、录像等拍摄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会见室区域。
五、会见结束时,应当通过通知按钮提醒警员将在押人员提回。会见律师不得在未与警员进行有效衔接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而将在押人员单独滞留在会见室。
六、律师在使用远程会见设备时,应当爱护会员资产。如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应当照价赔偿。
七、会见律师应当配合和支持中心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对违反本须知有关规定及其他不适宜继续会见情形的,中心工作人员可取消或中止律师当期会见。
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有关律师会见的其他规定和要求。对违反本须知第三、四、五条相关规定或发生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重要链接:
《律通知┃关于调整南京律师远程会见平台系统 2.0 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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