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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高温作业的打工人
夏日炎炎还要露天工作
有什么能抚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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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标准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年6-10月,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高温津贴?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发放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用人单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要承担什么责任?人社部门怎样维护劳动者权益?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除了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罚款)的法律责任以外,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仍然要改正。每年7月至11月期间,人社部门在日常巡查工作中把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作为一个必须检查的项目,在每年8月至9期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提供清凉饮料的,马上进行处理,及时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面对不同的高温天气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除了发放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
还要做好什么保障措施?
一起来了解下!
关于不同气温的工作安排: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需做好的保障措施: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用防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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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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