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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遗产顺位继承中不“顺当”的事儿

2017-06-13 河北高院


亲人去世后,遗产继承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按照一些传统观念,老人去世后,包括房产、存款等在内的遗产都应该归子女所有;配偶去世后,遗产就归另一方所有……然而事实上,法律却对遗产继承有着诸多规定。比如:亲人去世后的遗产顺位继承问题、逝者有无遗嘱的财产继承问题、婚前财产和再婚财产的遗产继承问题以及大家都不太熟悉的代位继承问题等。希望通过以下遗产继承方面的典型案例,给广大职工在遗产继承方面提个醒,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按照传统观念,老人去世后,遗产都应该归子女所有。然而事实上,这涉及到一个法律名词——“顺位继承”。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去世后,其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过,也并不所有顺位继承人都可以平分遗产,这其中也存在一些例外。

  

案例:母亲去世 父女为遗产对簿公堂

 

刘某和陈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刘某某。陈某去世后,留下了数套房产,而这些房产,却让原本亲密的父女俩如仇人一般对簿公堂。
  

据悉,陈某和刘某夫妻二人拥有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某酒店式公寓楼的两套房产,以及位于桥西区和长安区的两套房产,这些都是二人婚后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刘某某结婚后一直住在位于长安区的这套房子中。
  

2014年,陈某去世后,刘某在把女儿刘某某居住的该套房产过户给女儿后,就不愿意再给她任何遗产。刘某某觉得父亲对母亲遗产处置的不公平,一方面,自己分到的份额过少,另一方面,同样有继承权的外公外婆明确表示,放弃他们应得的部分遗产,转赠给她,所以,按照这样计算,她应该得到母亲遗产总额的3/4。刘某某要求重新分配。而父亲刘某则认为,上述房产是他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家庭财产,女儿多分割财产的要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于是,断然拒绝了女儿的要求。随后,刘某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如果争议房产均是在陈某和刘某婚姻存续间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陈某和刘某婚姻存续间取得取得的全部财产的一半属于陈某个人所有,陈某去世后应当作为陈某的遗产发生继承;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刘某某的外公外婆作为陈某的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和刘某、刘某某同样的继承权。属于陈某的遗产,应当由刘某、刘某某和刘某某的外公外婆四人继承,且平均分割。就本案来讲,刘某夫妻二人一半的财产是属于他本人的,另一半的财产,因为其岳父岳母将继承权转让给其女儿,因此,刘某应当把这部分财产的2/3分给女儿刘某某。

  

案例:不孝顺就别想继承遗产


不久前,省会某小区居民老刘去世了,葬礼过后,老刘的孩子们却因为房产打得不可开交。
  

老刘跟老伴育有二女一子共三个孩子。原有的一套两居室的单位福利分房,在1998年被他们出售并添钱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2010年,老伴去世后,老刘成了空巢老人。考虑到父亲年近80,子女们商量后决定,让父亲在每人家住两个月,三人轮流照顾父亲。那套三居室的商品房用于出租,老父亲住在谁家时,房租交给谁,算做是老人的生活费。前两年,几个子女照顾的还算尽心。可是,2013年下半年,老刘因中风导致偏瘫,生活不能自理,老刘的小儿子便不再愿意照顾父亲。老刘住在小儿子家期间,儿媳妇经常恶语相对,而且饭也是吃了上顿没下顿。还没有在小儿子家住满两个月,老刘就一气之下打电话给大女儿,让其把自己接走。此后,老刘便由两个女儿轮流照顾。
  

2017年初,老刘去世了。除了那套三居室的商品房外,他名下还有30余万元存款。老刘的两个女儿认为弟弟没有尽到赡养父亲的义务,因此在遗产分割上应该少分,小儿子却认为,他是家里唯一的儿子,是要传宗接代的,况且他还给老刘家生下了孙子,因此,房产应该归他所有,至于那30余万元的存款,可以三姐弟平分。为此,三人闹上了法庭。
  

法官说法


首先,根据《继承法》明确规定的继承顺序, 老刘的三个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其次,三居室的商品房系老刘和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发生两次继承——第一次是老刘的老伴去世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三居室商品房的一半属于老刘所有,剩余一半在老伴去世后作为遗产,由老刘和其三个子女平均分割;第二次继承发生于老刘去世时,老刘的遗产包括三居室商品房的一半及从其老伴那继承的部分和30余万元存款,应当由三个子女平均分割。但值得一提的是,老刘生病后,一直由两个女儿轮流照顾,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在法庭查明老刘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基础上,可以判决老刘儿子不分或者少分老刘遗留的遗产。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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