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法官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省法院发布六起阻碍法官依法履职典型案例
近年来,严重阻挠、妨碍法院正常审判执行工作,侵害司法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频发,严重挑战了法治底线,损害了司法权威。根据中办、国办下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为配合该办法的实施,省法院向全省法院征集并发布典型案例,目的在于让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充分知晓司法机关惩处严重妨碍诉讼秩序、侵害法官权益行为的法律依据,了解法治社会的基本底线,从而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促进我国社会法治建设。
安国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排除妨碍案件,向被执行人陈某光送达执行通知书过程中,陈某光及其妻周某乔对执行干警叫嚣怒骂,阻碍执行。执行干警决定对陈某光采取控制措施时,周某乔及其兄周某敏当街哄闹,对法院执行人员推搡、抠抓,暴力阻碍执行公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安国法院认为陈某光、周某乔、周某敏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的行为,遂对陈某光、周某乔分别作出了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对周某敏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吴某系安国市某国企副经理,因其女儿抚养费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夫承担女儿抚养费。安国市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调查,认为吴某女儿已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在大学就读,遂依法判决驳回吴某女儿诉讼请求。在法官向吴某送达判决时,吴某对送达人员无端指责、谩骂污蔑、暴力威胁,并将判决书揉搓丢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安国法院认为吴某在法官送达判决时侮辱谩骂诽谤法官,并暴力威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法官的名誉权,损害了法律尊严,遂责令吴某具结悔过,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8年6月下旬,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西葛法庭在审理完一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后,向原告董某送达判决书并告知其有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董某的妻子因对法官的裁判结果不满,在法庭院内公然扑向警车,拦截并拍打警车,阻挠法庭工作人员外出办案,后其又追打法官。被门禁阻隔后,董某的妻子又踢打门禁试图加以破坏。之后,董某也来到法庭,与其妻子一起辱骂法庭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了法庭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丰南法院认为董某及其妻子在法庭工作人员向其送达判决书后拦截办案法官警车,影响办案法官办案,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遂对他们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训诫。
2016年6月27日15时许,清河县人民法院法官闫某、工作人员彭某及法警队辅警简某、赵某驾驶制式警车,到西高庄村东头街上张贴李某乙与耿某离婚一案判决公告时,被李某乙的弟弟李某甲发现。李某甲认为在街上张贴离婚判决公告,对他家产生了不好影响,于是在地上捡起砖块连续投掷法院工作人员,迫使法院工作人员四散躲避。李某甲持砖追赶无果返回后,用砖将停在现场的警车砸坏。经清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警车损毁价值为1150元。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2017年6月,清河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张某系张家口市桥东区某村村民,因相邻关系纠纷多次将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妨害行为,让出多余占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法官武某经过多次实地勘验后,判决张某败诉。判决送达后,张某未上诉,但多次打电话辱骂武某,言辞激烈,不堪入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桥东法院认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多次打电话侮辱诽谤武某,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法官的名誉权,遂对其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8年1月16日至2月7日,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董某诉皮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皮某因个人生活中遭遇了一些坎坷,在主办法官与其进行电话联系的过程中情绪激动,对法官进行辱骂恐吓,并连续多次电话骚扰。法官劝说其保持冷静并不再接听她的电话,但皮某继续通过发信息的方式对法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和威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蔚县法院认为皮某在电话中态度蛮狠、言语粗暴,特别是经法官耐心为皮某释法答疑,劝说其保持冷静、文明用语后,其仍不予理会,继续通过电话和信息骚扰、侮辱、诽谤、诬陷和威胁法官,严重干扰了法官及法官家属的正常生活,遂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拘留期间,鉴于皮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悔过,法院提前解除了对皮某的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是依法定程序产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人员。尊重法官的人格尊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法官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不仅关系到国家司法职能的正常运行,关系到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仰和尊重,更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所以,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伤害,最终伤害的是法治,伤害的是社会安全感。对此,安国等五地法院对陈某光等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官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甚至刑事判决,不仅打击了他们的嚣张气焰,也体现了对法院干警的履职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这些典型案例也向社会昭示:任何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官,以及扰乱法庭秩序等阻碍法官依法履职,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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