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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晋专栏 | 云服务知识产权侵权的过错判定

杨晋 吹IP 2022-05-10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阿里云公司与乐动卓越公司侵害游戏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认为阿里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乐动卓越公司的全部诉求。这一案件被一些媒体称为中国云服务第一案,认为对云服务行业的整体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而阿里巴巴是云服务类别的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因此此案也备受体育业界的关注。
这个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乐动卓越是《我叫MT online》手机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2015年8月,乐动卓越发现有第三方未经授权在阿里云上存储并向客户端提供《我叫MT畅爽版》的游戏服务。于是乐动卓越前后发出3次通知,要求阿里云停止此项服务并提供游戏服务器租用人的相关信息,但没有得到阿里云的积极配合。于是乐动卓越以共同侵权为由起诉阿里云。
一审法院于2017年作出判决,认定阿里云作为一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通知-删除”的有关规则,但阿里云对于乐动卓越的通知一直持消极态度,从乐动卓越公司第一次发出通知起,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远远超出了反应的合理时间,主观上其未意识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阿里云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决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约26万元。
随后,阿里云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提供阿里云服务器租赁服务并不等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阿里云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因此不能适用该条例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乐动卓越向阿里云发出的通知没有提供准确定位侵权作品的信息,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不能构成“合格”的通知。而且即便通知是合格的,从审慎、合理原则出发,阿里云也不应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或 “关停服务器”等措施,而应采取“转通知”为必要措施。故判决阿里云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的二审判决为云服务提供者在法律上的主体界定和过错判定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

No.1

阿里云服务究竟属于什么类型的服务?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云计算行业服务分为IaaS、PaaS、SaaS三类。IaaS(Infrastructure-as-a-Service),即基础设施即服务,主要提供电脑基础设施和虚拟设备等,主要用户是系统管理员。在IaaS模式中,云服务提供者仅有技术能力对服务器进行整体关停或空间释放(即“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而对用户利用云基础设施开设的网站和网络应用中存储的具体信息无法进行直接控制。阿里云就是典型的IaaS。
IaaS不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存储于其平台上的作品等信息具有直接或较强的控制能力,常见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包括综合性门户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媒体平台、社交平台、以及云盘、网盘等,这些与IaaS有很大区别。


No.2

针对IaaS知识产权侵权适用哪部法律?


虽然《侵权责任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时,应注意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从阿里云案的二审判决来看,IaaS类云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类型,因此不能适用该条例第14条,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通知”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着明确的规定: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o.3

如果收到了合格的通知,IaaS该采取什么措施?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里的“等必要措施”,为云服务提供者的合法反应提供了更多选择。
基于IaaS而言,因为对服务器中的信息控制程度有限,基本只能采取“关停服务器”或“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但在接到合格通知后即采用这种措施,无疑会对行业和其他用户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若投诉通知合格,“转通知”可以成为阿里云公司的必要措施,即IaaS将通知和相关投诉材料转达相关云服务器的承租人,并根据承租人收到后的反馈情况再行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如IaaS并未在合理期限内“转通知”,则可能不符合免责条件,进而在直接侵权成立的情况下构成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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