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昌东湖检察院商榷:熊昕律师伪造什么证据了?
在未来的岁月里,时不时的,我希望你们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这样,你们才会知道正义的价值;我希望你们会遭受背叛,这样你们才会了解忠诚的可贵。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
01
这几天,南昌熊昕律师被指控辩护人伪造证据一案,引起了律师同行的关注,牵动着全国刑辩律师本就惊恐不安的神经。
案情梗概是这样的:江西南昌的熊昕律师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的过程中,向检察官提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审查批捕辩护意见时,曾向检察官反映其在会见嫌疑人时了解到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之后,其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因为律师会见室满了,所以熊昕被安排到讯问室,刚好同一办案机关的警察张某某在隔壁提审,该警察不好好提审自己的案子,反而如获至宝地偷听熊昕与嫌疑人谈话,过程有二十分钟。之后,在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后,因犯罪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最后,检察机关根据警察张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证言,指控熊昕律师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该案现在已经被检察机关移送法院,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关于这个案子,我前天也写过一篇文章。
从前天到今天,我一直思考一个问题,就是熊昕律师伪造什么证据了?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也即刑法的306条,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306条里,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不包括当事人,对当事人而言,归到“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这一项里,这里的证据,从立法的本意指的应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书证等有形的物质载体体现出来的证据,不应该包括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包括的话,那应该归在“威胁、引诱证人与当事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与供述”这条中,可立法时,没把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供述列入,表明刑法是把当事人的供述排除在外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含供述和辩解两种情况,其中供述又表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而辩解不仅包括无罪辩解,也包括主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申辩,表现为否认、反驳、申辩等。既然这样,那就必然允许其改变供述,因此审讯笔录上的供述前后不一致的是常例,少有供述始终一致的,客观上也不可能。
既然这样,南昌东湖区检察院是如何得出熊昕伪造证据的结论的?熊昕律师到底伪造什么证据了?
02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
熊昕律师代理的那起强奸案还没开庭,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他的当事人是否有罪都未确定,但公安机关却先把辩护的律师抓起来,而且一关就是一年多,最后,万一他的当事人被判定无罪呢,岂不是很讽刺。
一个刑辩律师最心酸最无奈的是:代理的案件还没开庭审理,自己却先进去了。
按公安机关长期下来形成的有罪推定的思维,凡是被刑拘的,都是有罪的,也必须做出有罪的供述。
认罪后律师介入,因为律师是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因此当事人看到律师后改变供述与喊冤也很正常,可在公安机关眼里,那一定是律师是引诱嫌疑人翻供,妨害公安破案。,接着会想方设法让嫌疑人指控律师诱供,然后把律师抓起来。
03
据代理熊昕一案的辩护律师透露,证人张姓警察不是那强奸案的承办人,这样的话,他怎么有兴趣听律师的谈话,而且一听就是二十分钟,熊律师会见二十分钟他就听了二十分钟。听了还不算,还当即打电话给办理强奸案的承办人。
如果张警察不清楚案件情况的话,怎么会认为律师在教唆嫌疑人翻供?为什么一个案外的警察会如此清楚案件情况和经办人员?
检察院身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调查该警察为何对那强奸案的案情与承办人如此的清楚,然后追究其偷听律师与当事人谈话的责任,起到警示的作用,而不是指把方向弄反了指控律师犯罪。
假如这次熊昕律师构成犯罪,那么以后每一位律师会见时,都可以安排一位警察去无意中听到,只要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了,警察都可以出来作证,抓律师了。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供述,最坏的结果就是被认定为是认罪态度不好进而会被法院重判,可这不应该怪罪于律师的依法会见,更不应该把警察违法偷听来的证据,冠冕堂皇理直气壮地作为律师入罪的罪证。
如果把被告人改变供述就怪罪于律师,认定是律师在伪造证据,那不少刑辩律师都要被抓起来了。
这样下去,当事人还敢对辩护律师说真话吗?刑事案子还需要律师的辩护吗?律师还敢接刑事案子吗?谁也不想案子办着办着还没了结,自己却被办进去了。
通往中国刑辩律师的路,本来就泥泞坎坷,可以预见,熊昕律师如果被定罪,将会更泥泞坎坷。
黑夜里,魔鬼在跳舞,可天使在说:身为法律人,你应该心存良知与善念,负重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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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号往期精彩原创推荐,作者:彭瑞萍,笔名千千,九三学社社员,北京执业律师,微信号:prp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