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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立老师可在民办学校有偿教学,鼓励公办、民办校互购资源

新学说 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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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刘彬

作者 | 9蛋

来源 | 芥末堆看教育



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并在多方面给出优惠政策。《意见》指出,要鼓励公办、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允许公办高校教师在民办高校教学并获报酬


具体来看,《意见》提出,山东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同时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支持依法自主办学,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意见》明确,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意见》还规定,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相较此前已出台细则的省份而言,在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上,山东省扶持力度似乎更大。《意见》明确,要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


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山东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8972所。包括民办幼儿园8072所,民办小学282所,民办普通初中317所,民办普通高中162 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99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0所。此次《意见》的出台能否促进山东省民办教育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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