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专题】残疾人能否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明确了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退职、病退范围、条件和待遇。其中第一条规定:“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来源:人社部网站)
内容延伸: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规定了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所享受的待遇。
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明确了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退职、病退范围、条件和待遇。其中第一条规定:“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在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够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其中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办理病退或退职,享受相应的待遇。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政策,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群体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未来有关残疾职工提前办理退休的政策发展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了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在核定基础养老金时,主要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来确定,这样有利于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退休后取得更好的养老保障。调整退休年龄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经济政策,需要统筹考虑人口结构、人力资源供求、代际关系、社会保障基金平衡等多方面因素,政策制定需要更加审慎严谨。同时,简单规定残疾人员提前退休既不利于个人,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影响残疾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按照现行制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提前退休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待遇水平,影响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二是造成了基金减收增支,增加了基金的支付压力,对其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不公平,特别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重,提前退休会进一步降低人口抚养比,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
残疾人所面临的现实情况,特别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和劳动能力衰退的程度比健全人更快一些,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要更多一些,确实需要国家在各个方面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下一步,一方面我们将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病退及退职政策,抓紧研究制定病残津贴政策,明确相应范围对象、领取待遇条件、待遇计发标准等具体规定,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员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关注残疾人员的呼声和诉求,深入开展调研,研究提出对策,为进一步加快残疾人员小康进程共同努力。
其他维护残疾职工利益的措施
考虑到残疾职工作为特殊群体,为切实保护残疾职工权益,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企业应为残疾职工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通过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加强劳动保护等措施改善工作环境,适应残疾职工工作,减少对职工身体的伤害程度;同时,可以通过调整劳动岗位(如实行定期轮岗)等措施,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随着“互联网+就业”新型模式的发展,借助于线上平台的新型灵活就业,为残疾人增加了克服身体功能障碍、平等参与社会劳动、分享发展成果的机会。残疾人无论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都可以继续参保缴费。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挂钩,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标准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