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入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后,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其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入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一段时间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其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义务。针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明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在北京地区,劳动者事后反悔的,并依此为由提出解除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广东地区,劳动者事后反悔的,还需要劳动者在解除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实践中通常把握30天左右,如深圳地区明确规定一个月内)的,才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
上海地区,需用人单位主观恶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法规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5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94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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