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劳动者常见的加班费证据形式以及司法认定?
劳动者常见的加班费证据形式以及司法认定?
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费证据形式主要有书证和视听资料,包括电子邮件来往、微信群聊天、钉钉系统打卡记录、考勤记录、证明加班的来往机票、汽车的行车仪、打车票、公司曾经发放加班费的证据、公司网站或期刊文章宣扬的超时工作资料、与公司部门负责人或者HR的录音视频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做到以下几点:(1)首先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2)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通俗的说,劳动者要么可以直接证明加班的事实,要么需要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部分地区有一些更为详细的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纪要一》第20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司法中对于加班费证据的认定,主要从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情况、考勤记录是否签字确认、公司就加班如何管理进行综合认定。如用人单位在否认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对具体加班的时间、加班小时数、加班内容以及是否是被申请人安排其加班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旦劳动者无法形成证明加班费的证据链,则劳动者主张的加班费被支持的可能性很小。当然,如果劳动者能够从加班的时间和加班事实的量上证明公司长期存在超出工作的事实,则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就员工的出勤情况、加班费的相关制度进行举证证明,否则也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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