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女职工流产的享有多少天产假?
女职工流产的享有多少天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但一些地区制定了地方规定,例如,河北省、江西省、安徽省、广东省等地,对于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又规定了更长时间的产假。各地对流产情况下的产假天数以各地区具体规定为准。
流产假 | ||
地区 | 天数 | 文件依据 |
河南省 | <4月,15天 ≥4月 ,42天
|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六)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
江西省 | <4月,25天; ≥4月&<7月,42天; ≥7月,98天 |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
河北省 | <4月,15天; ≥3月&<7月,42天; ≥7月,42天 协商可延长为56天 |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
安徽省 | <4月,15天; ≥4月&<7月,42天; ≥7月,98天 |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
上海市 | <4月,15天 ≥4月 ,42天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
广东省 | <4月,15-30天;≥4月&<7月,42天; ≥7月,75天 |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
北京市 | ≤16周,15天;>16周,42天 |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
天津市 | <12周,15天; >12周&<16周,30天; ≥16周&<28周,42天; >28周,98天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一)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9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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