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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女职工享受多少天产假?

兰台劳动 兰台劳动 2022-03-20

女职工享受多少天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大部分地区都制定了地方规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生育假,具体天数以各地方规定为准。

产假、陪产假规定

地区

产假

陪产假

天数/能否延长

法律规定

天数

法律规定

北京

128天(98天+奖励假30天)可延长:经单位统一可以增加1-3个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上海

128天(98天+奖励假3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

1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天津

128天(98天+奖励假3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

7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

重庆

128天(98天+奖励假30天)可延长: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山东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7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广东

178天(98天+奖励假80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15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浙江

128天(98天+奖励假30天)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15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江苏

128天(98天+奖励假3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

安徽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10天;

20天(夫妻异地生活)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河南

98天+3个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1个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护理假视为出勤。

河北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

 

15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山西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

15天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陕西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1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15天;

20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湖北

128天(98天+奖励假30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15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湖南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

20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护理假视为出勤。

江西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5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安徽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10天;

2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四川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

20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福建

158天-180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云南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

30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广西

148天(98天+奖励假50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25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宁夏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5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辽宁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

15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吉林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

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二)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黑龙江

180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

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青海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新疆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15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内蒙古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

25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海南

98天+3个月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15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贵州

158天(98天+奖励假60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

15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西藏

9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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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申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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