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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资讯丨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法规速递目录:

01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0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

04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5

《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06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1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发布单位:网信办等

发布日期:2022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22年2月15日


《办法》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审查实际需要,增加证监会作为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同时完善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因素等内容。据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无需审查;二是启动审查后,经研判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可继续赴国外上市程序;三是启动审查后,经研判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允许赴国外上市。


(网信办网:

https://t.hk.uy/aEdN)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网信办

发布日期:2022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22年3月1日


《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等。根据《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规定》还指出,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网信办网:

https://t.hk.uy/aEeE)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21〕341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通知》指出,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最高院网:

https://t.hk.uy/aEeH)


4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21〕24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解释》共计二十六条,主要对六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二是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三是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四是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五是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六是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此外,《解释》还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最高院网:

https://t.hk.uy/aEeJ)


5

《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9日


根据《指引》,简易注销流程的适用对象为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同时,《指引》对“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等五类特殊情况办理作出规定,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

https://t.hk.uy/aEeK)


6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22年6月1日


与以往相比,《办法》修订主要涉及八个方面:一是修改法律依据;二是明确登记范围;三是明确登记机构职责;四是删除优先顺位条款;五是增加当事人登记的提示条款;六是修改担保人或担保权人为单位的登记编码信息;七是对登记内容进行完善;八是细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职责。其中,《办法》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纳入统一登记的范围,删除原办法中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条款、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参照条款。同时,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网:

https://t.hk.uy/aE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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