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邦丨《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对涉外诉讼文件的影响
《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以下简称“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在中国实施。中国一些驻外使领馆也发出公告,将停止办理认证业务。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谈一谈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实施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华诉讼所需文件的变化。
1.海牙取消认证公约适用的文件范围
海牙取消认证公约适于在一国领土内作成,而需在另一国领土内出示的各种公文书(public documents)。对于什么是公文书,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列举如下:
(1)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官以及执行员发出的文书;
(2)行政文书;
(3)公证书;
(4)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放在文件上的正式证书,诸如登记批准书、日期签证及签字证明书。
但是,海牙取消认证公约不适用于:
(1)外交或领事人员做成的文书;
(2)直接处理商务交易或关税事务的行政文书。
认证取消后,对来源于他国文件的验证依赖于文书发出国指定机构签发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2.诉讼主体资格文件及委托文件的变化
外国自然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提起诉讼,一般需要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外国企业还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实施之前,法院一般要求对这些文件一律进行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文件一般是护照,外国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一般是商事登记簿。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由于护照和商事登记簿一般由外国政府或法院签发,是比较典型的公文书,因此可以直接依据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在来源国的指定机构办理Apostille。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实施后,加签了Apostille的主体资格文件应当被认为履行了“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另外,不同国家签发Apostille的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即使在对护照或商事登记簿签发Apostille时,有些国家可能会要求先进行公证或由法院等部门进行认证。
关于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要经过公证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由诉讼当事人自行签署,本身并非公文书。国外对此做法通常是先由来源国的公证人对这些文件进行公证。由于公证书是海牙取消认证公约适用的文件,然后可以向来源国的指定机构申请签发Apostille。加签了Apostille的授权委托书,也应当被认为履行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目前来自一些国家的公证认证文件,已经加签了Apostille。例如,英国的公证认证流程是,先由英国的公证人公证,再由外交、联邦和发展事务部签发Apostille,最后由中国驻英国领事馆认证。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实施后,无需再由中国驻英国领事馆认证,将极大提高办理速度。
3. 证据形式要求的变化
2019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不再要求对全部域外形成的证据进行公证认证。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实施后,驻外使领馆不再提供认证服务,对证据形式要求的变化是:
证据种类 | 形式要求(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实施前) | 形式要求(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实施后) |
涉及身份关系证据 | 公证+认证 | apostille |
公文书 | 公证 | 公证或apostille |
私文书 | 无强制要求 | 无强制要求 |
请注意,在诉讼过程中,不再对境外私文书证据的形式有强制要求,并不意味着一定无需办理Apostille。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取消强制公证认证要求的解释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一般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真实性通过质证检验即可,一概要求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没有必要,也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工作负担。然而,如果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无法通过质证程序核实,则在证据来源国办理Apostille仍然是必要的。
目前中国法院或政府部门对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实施后的具体操作方法还没有出具实施细则,将来是否另有其他要求,有待进一步观察。另外,不同国家有权签发Apostille的机构可能不同,有些国家的指定机构还不只一个,可能是中央政府机构、法院、地方政府、公证处、大使馆或领事馆。律师在指导客户办理Apostille时,需提醒客户根据文书来源国和文书性质的不同,选择正确的指定机构。
王海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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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wanghaichuan@deb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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