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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保护的第三条道路

2017-09-28 风灵 风灵

文 风灵


公共资源的保护与治理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传统上对此一般有两种思路,一是将公共资源私有化,以市场自身的机制保护资源并有效利用。二是对公共资源进行政府管制,如发放配额或收取费用,限制获取公共资源,以克服外部性、搭便车等现象。


然而,两种对策都可能力有不逮,甚至引发其他重重弊端。比如,管理者会受到部门预算、政策和个人利益的约束;同时,他们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缺少最切实、最一致的利益关联。而且,管理者并不是资源的直接利用者、相关者,缺乏主客观信息。因此,政府管制的效率往往不高,成本亦难以控制。另一方面,某些情况下,私有化资源的成本极为高昂,或者出于资源自身的特点,几乎不可能成功,比如公海等公共资源就很难为私人所有。此外,脱离当地惯例、习俗,自上而下武断的产权分配方案也有失败的风险。

 

经济学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发现,公共资源保护并非只有以上非此即彼两种对策。除了可以以较低成本建立排他性的使用权、从而私有化的公共资源之外,其他的公共资源,可以按照竞争性分为两类,即公共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公共物品的使用具有非竞争性,而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具有竞争性。案例研究表明,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如运河,灯塔,烟火,农业所需的蜜蜂等,都未必不能以市场方式提供。而使用上具有竞争性、易为私人所消耗的公共池塘资源,如海洋渔业、草原牧地、森林、地下水等等,则会可能会产生资源耗尽的公地悲剧。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预期其他人会消耗资源,所以自己也无激励保护性使用资源,因此,每个使用者理性的选择都是尽可能多地消耗资源。

 

但理论上的公地悲剧实际上未必会发生,公共池塘资源所在的社区可能会自发形成保护机制,演化出相关的文化和习俗,保护当地人赖以为生的资源。新制度经济学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研究表明,在公共池塘资源的保护中,不可忽视当地自治、自发生成规则的重要性。因为当地社区成员较为固定,成员之间相互拥有资源使用者的特征信息,并能以长期的反复博弈,演化出较为稳定的合作模式。并且,在多中心的各个小区域之间,社区之间的资源保护机制也会互相对比和竞争,各种措施会在小范围内试错,成功的经验会被传播推广。比如苏格兰的牧场和一些印第安部落的渔业生产,就当地而言,是成功的保护性利用资源的例证,尽管资源并没有被置于国家治理之下或者进行私有化。印第安部落与美国政府于19世纪签订的渔业条约在20世纪被再次承认后,当地部落出于自身考虑,有节制地利用渔业资源,并且互相监督其他部落的捕捞行为,形成有效的滥用约束机制。国内外有些旅游资源由地方基层、民间自治团体运营维护,也不乏成功的案例。

 

当然,资源的社区治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也需要在市场化经济的基础上,结合政府的法治支持。经济学家认识到,因为各种资源和当地文化千差万别,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方式也会因地制宜,各有不同。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需要了解资源自身的特点,例如其存量、边界和消耗方式、利用者等等;明确利益激励是人们消耗资源的首要原因;分析当地习俗惯例对资源所发挥的正面或负面的作用;分析政府介入的成本和利弊。总之,利用多中心的文化自适应机制和当地社区的信息优势,发扬利益相关人的企业家精神,以避免自上而下的管制和分配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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