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权强制关店停业吗?
文 风灵
新冠病毒全球大流行已经成为事实,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公共卫生危机,多国政府采取了各种不同的强制性防控措施,比较常见的包括关闭公共空间和娱乐场所,关闭酒吧及餐厅,关闭非必需品的商店,停课,停航,颁布居家令,等等。
这些措施引起了不少争议,比如,持自由至上立场的人会认为,娱乐场所和店铺等属于私人产业,关停的行为属于侵犯产权,政府无权这样做。至于如何应对疫情,应该由每个店主自己决定,由每个社区决定。因为,“如果私人店主欢迎那些蓄意携带病毒的人进入营业场所并感染其他顾客,店主要为此承担责任。”
不得不说,这是一种过分教条的自由主义。
我们知道,私有产权提供的激励通常符合公共利益。在产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人们只能通过向他人提供服务来获得收益,由此产生双赢的互利合作,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私有产权都能引导个人利益遵循公共利益,新冠疫情就是这样的少数例外之一。
不妨来看看,在新冠疫情下,“如果私人店主欢迎那些蓄意携带病毒的人进入营业场所并感染其他顾客,店主要为此承担责任”,这样的方式能不能行得通,会不会造成疫情扩散的严重后果。
首先,即使在营业场所内的聚集已经导致病毒传播,能够追究店主的责任吗?很难,除非能够证明店主欢迎那些蓄意携带病毒的人进入。目前,全球感染新冠病毒的人数已经超过了70万,大量的感染都是在营业场所发生的。比如,近日东京感染人数增加,有分析认为晚上的餐饮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等传播了病毒;而国外媒体也指伦敦等地的酒吧是导致感染的重要途径。但几乎没有报道这些营业场所的店家承担了什么责任。关键在于,研究表明,感染病毒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大多是无症状或轻症,店家根本没办法分辨,即使测量体温也几乎无用,而这些无症状或轻症的感染者的传染性却一点也不低,特别年长的家人因此而遭殃。病毒几乎都是在店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传播的,蓄意与否根本就不是要点。
那么,能否以结果导向,只要是在营业场所发生了感染,不管是蓄意的还是无意的,就追究店家的责任呢?从法理或经济学角度来说,这都是行不通的。行为人只应该为他能够或者应当能够预见或判断的事情负责,如果一定要他为自己不能预见不能判断的事情负责,会让行为人在决策时产生混乱,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无法进行经济计算,从而无法有效率地行事。比如,某个出租车司机搭载乘客去机场,路上发生车祸,导致乘客误机,乘客提出,他是为了赶去签订几百万几千万的合同,现在合同签不成了,要求司机赔偿这几百万几千万,而司机事先并不知情。不说公平与否,这种归责方式是司机在达成交易时无法预见和判断的,那么他的决策也就成了赌运气,而不是理性权衡。
此外,就算要求店主承担责任,这也不是他事后能够承担得了的。营业场所发生的聚集性感染,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上百人,这些人再次传播,又会感染更多的人。医疗系统承受压力,会导致原本能救治的人死亡,增加医护感染几率。事态严重的话,整个社区都可能因此而被置于巨大的危险之中。这种事情一旦发生,即使照最基本的损害赔偿,绝大多数店主也无力承担,何况还有破产法的保护。另外,确定因果链,锁定证据,追究责任需要很长的时间,这期间如果放任店主继续营业的话,感染会进一步扩大,局面更加不可收拾。
可见,既然事后追责不太可能也很不充分,相应地,店家也就不会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在事前谨慎行事了。而店主还有房租、人工等成本压力,只要有顾客进门,他们就有继续营业的激励。就算店主自己愿意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比如削减服务项目,调整服务方式,缩短营业时间,乃至暂停营业,但他的竞争对手如果不同样跟进,他除了自己遭受损失外,对社会几乎没有什么好处。比如,酒吧一条街上如果只有少数酒吧因担忧疫情而关门,那么他们会承担亏损,其他酒吧则获得了额外的顾客。而同时,只有少数店铺关门,即便存在改善防疫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
在新冠疫情下,店主可以享有自由行使私人产权的收益,但并不为所产生的危害他人的后果承担全部的责任,这是一种负外部性。一些自由至上主义者将自由简化为纯粹的产权问题,完全否认外部性的存在,脱离了现实,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认为,在新冠疫情下,在有必要时,政府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关店停业。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不接受“产权不绝对,就是绝对无产权”“自由不绝对,就会绝对不自由”这类无脑无逻辑的反驳。
当然,自由社会中,政府或者其他有强制权力的组织,即使面临疫情之类的重大危机,也不能任意侵犯产权,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1. 事前有法律授权。政府权力需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须先取得授权。以日本为例,一些重大的防疫措施比如宣布紧急状态,就只有在国会通过《新型冠状病毒等对策特别措施法》之后,政府才能合法施行。立法不但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也能让普通民众有合理的预期,不至于遭遇强制侵权的突然袭击。
2. 涉及人民各项权利的紧急措施必须是必要的,必要性的举证责任在政府。仍然来看日本,虽然近日东京都的感染持续扩散,乃至有爆发的可能,而政府也有了特措法的授权,但安倍首相仍然迟迟不宣布紧急状态,因为“尚在边缘,可以勉强应付”。而特朗普昨天本来打算强制隔离纽约等疫情严重的三州,阻断与外州的交通,但也因各州反对作罢。
3. 遭受损失的业主,有权得到经济补偿。因疫情而被强制停业,类似于因公共利益而被征收了个人财产,或者在遭遇海难时,为了全船人货的安全,不得不抛弃一部分货物。为此,受损者有权要求受益者弥补损失。经济补偿既是私有产权的体现,也可增加政府的成本,减少权力的滥用。
总之,产权也好,自由也好,是人与人互动的产物(人的行为结果,但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非脱离于人的行为的客观存在。保护权利、限制权力的原则,需要在具体的语境中实现,既维护原则,又具有一定灵活性,能解决现实问题。本文的分析只是针对新冠病毒,如果是流感、鼠疫、SARS或其他某种新传染病,情况当然会有所不同;战争或天灾也另当别论。指望事先能够确定一条或几条非常简单且非常明确的规则,从此四海皆准,一劳永逸,不过是削足适履的乌托邦。不要忘记,本质上,任何人对于未来都是无知的,哪怕最天马行空的想象也有所不及,而这正是我们必须捍卫自由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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