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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狼是也 | 战后日本的宪政改革(修订版-下)

风灵之声 风灵 2022-03-23

战后日本的宪政改革(讲座稿3)

(修订版)

 

作者 老狼是也


讲座稿1:老狼是也 | 战后日本的宪政改革(修订版-上)

讲座稿2:老狼是也 | 战后日本的宪政改革(修订版-中)



五、日本新宪法的原理

 

1.国民主权


 

首先从日本宪法前文来看,强调了从国民主权出发,根据的是人类的普遍原理(普世价值),否定了原日本国体即天皇主权和天皇的统治大权。并且宣示制定宪法的主体是日本国民,宪法是围绕国民主权和人权保障来制定。

 

从宪法前文看可分为四段。


第一段是林肯“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the people”(人民的政府,产生于人民,为了人民)这段名言的扩展;第二段前半是放弃战争的宣示,后半永远消灭专制与奴役、压迫与偏见”,源自雅尔塔宣言;接着引述了大西洋公约中罗斯福总统提出的四大自由中的“免除恐惧的自由,免除匮乏的自由”的表述;最后一段和美国独立宣言的结语相似,是为实现上述部分的誓言。

   

国民主权是日本国宪法的理念。明治宪法是神权主义君主制宪法(芦部信喜语),是天皇主权的宪法。新宪法明确了主权在民,即国家的权力源自国民意志这一原理。围绕这一原理,需要立法、行政和执法三项功能通过宪法以实体化来体现。于是,形成了人权保障和国家机构的相辅相成。国民主权关键在于国民的参政权(选举权、投票权和监督权)。国会(立法府)、行政府和法院,都只能根据国民的意志来运作。国会由通过普选的代表国民的议员构成,行政必须向国会负责。

 

明治宪法的内阁不对国会负责,内阁只是辅佐天皇统治大权,也就是只对天皇负责。其实天皇君临而无治,于是才有后来挂着皇国招牌的军国主义出现。


旧宪法下,首相也不通过选举产生,由元老(明治时代分封的元勋)推荐或互选,昭和时代再未分封元老,最后的元老西园寺公望去世后,由重臣(曾经的首相)来推选。众议院倒是通过选举产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议政,因为政府不向国会负责,众院对施政的影响式微。众议院算下院,那么贵族院就是上院,这是由皇亲贵族和天皇敕令任命的,大多数是终身制,部分由贵族互选,形成维护天皇制的屏障。众议院和贵族院同格。此外,还有枢密院,这是天皇直接选定的咨询机关。

 

明治宪法主要师法德意志帝国宪法,主持制定宪法的伊藤博文曾经一语道破天机,在维护天皇制前提下,就是为了方便操作,所谓方便,就是能够借助天皇名义令行天下。但方便了伊藤博文这样的明治政府,却给后世留下问题。也许大家听说过日本有个大正民主,这因为日本的元老大半去世或逐渐失去影响力,政治上出现松动,政党政治活跃起来,也议论过体制改革,但在明治宪法下根本无法兑现,随着军部干政,日本逐步走上军国主义道路,没有力量可以制衡,一发而不可收拾。大正民主,冠以民主称谓,却名不符其实。

 

 GHQ在宪法案中,通过对于国会和行政内阁的关系、内阁总理的选任、内阁责任制等进行了讨论,期间一位小组成员埃斯曼中尉,政治学家,后来康奈尔大学政治学教授,还因为固执己见,被命令去温泉休假了。因为他主张天皇的任命大权,以避免出行政真空或者政局不稳。但GHQ的意图十分明确,天皇只有象征意义,没有内阁的建议不得行使任何权力(参照宪法第二章)。

 

政府向国会负责,同时意味着国会有权而且必须监督和审议政府的各项工作。日本按照宪法制定的国会法规定,国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叫通常国会,计150天。当然这并非每天开全会。有全会或者重要的议题审议,NHK都全程直播。议员全职脱产,为了承担国民交付的职能,必须作各种调查和政策研究以及制定议案。参政议政是他们为选民承担的本职工作。日本国会不是举手国会。据说,北韩的国会会期仅12天,某国12星期,方方面面的政务在如此短暂的时间能够处理完成,是高效还是搞笑


比如日本最初的消费税问题,从1979年提出,到1989年实施,国会进行了整整十年的激烈辩论。但中国朱镕基时期的国务院(行政)征收增值税一纸公文就决定了(背后决策过程不详)——其效率令人叹服。

 

天皇主权转化成国民主权的过程,可分解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当接受波茨坦公告时,可以说天皇自身和日本政府就承诺了天皇主权的转换,但这时国民的意志还没有出现。联合国在答复日本接受投降时明确,在占领管理下,日本政治形态由自由表达的国民意志来选择,这是个过渡阶段,为此GHQ制定了启蒙性宪法案范本。第二阶段,因这一启蒙性宪法草案公布,使国民的自由意志得以觉醒,而新的大选就是国民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此选举成立的新国会对日本宪法案进行审议,从而国民主权得以确立。

 

2.和平主义

 

日本宪法,其重要特点就是以和平主义国家为目的来制定。这一目的在宪法前文中就表明了,并通过专设的第二章来具体化。


这一章对于日本来说既是被动的也是主动的。经历了惨烈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国民也同样向往和平,反对战争。

 

和平的意义在于:

1.日本在国际社会中抱有自觉的和平意识(前言);

2.遵守国际法规(第98条)

3.国际争端以和平方式解决(第9条第一项);

4. “为达到前项目的(这个条件项就是芦田修正,前项目的即和平)不拥有军队(第九条第二项)。

 

和平条款是麦克阿瑟三项指令中的一项。但在波茨坦公告和美国的SWNCC-228号修宪文件中关于占领结束后,都未预设日本作为主权国家重返国际社会以后也不拥有军队。


 

并且,SWNCC-228号文件在假定日本今后拥有武装的前提下,提出了内阁大臣(包括国防大臣)必须文官制。其实,民政局局长惠特尼将军和工作委员会成员都未必赞同不拥有军队的说法,所以把麦克阿瑟原来的放弃维护自身安全的战争,改为: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并且将维护自身安全,改为解决国际争端,使得概念范畴扩大。芦田修正,则是加上了为达到前项目的(和平目的),以这个条件项为将来的不测留下余地。


 

芦田修正立刻受到凯蒂斯上校的肯定,拍胸脯称没问题。但还是传到惠特尼将军那里,惠特尼也立即同意,说这不很好么。芦田均本人回忆道,当时就是希望在不刺激国际社会和盟军司令部的前提下,为日本今后不排除拥有自卫权而加上了这一内容。



这一点没有让远东委员会轻易放过,于是远东委员会提出,必须在新宪法中加上文官制这样的条件。这反映了远东委员也会意识到,不排除日本或有自卫需要的可能性。

 

和平宪法的内容在波茨坦公告、联合国宪章和SWNCC-228号文件没有要求,但也并非麦克阿瑟凭空想出来。把这项内容写入宪法是麦克阿瑟在指令中明确了,但最初提出放弃战争建议的却是当时的首相币原喜重郎。这在麦克阿瑟回忆录和币原喜重郎的《外交五十年》中都有记载。币原喜重郎于124和麦克阿瑟会谈时提出了维持天皇制和放弃战争的问题,这早于21日麦克阿瑟的手令(或称麦克阿瑟三原则)。



这里引述币原喜重郎自己对他的秘书官所做的说明:提出放弃战争,有四点考虑,1. 提出非武装化,有益于日本重返国际社会;2.最大的动机是忌惮核武器的存在,使今后的战争不堪设想;3.原来的日本军队即皇军,提倡放弃军队,有利于维护天皇制;4.日本经济和国民生活都处于困境,不拥有武装有益于经济复苏。

 

日本宪法第九条的和平条款,第一项和联合国宪章相吻合,第二项则具有进一步的超越,创世界各国之先地提出不持有武装力量(尽管加了条件项)。从当时的背景看,有麦克阿瑟好大喜功的一面,但也给日本留下问题。尽管麦克阿瑟在后来的回忆录中表示和平条款不排除自卫权。

 

这过于超前的理想,仅仅三年多后的1950年韩战爆发就被现实打脸了。历史常常有太多悔不当初之感慨吧。现在,如果有一个具有一定体量,不断试图扩张,挑战现有秩序,更是反自由反民主的专制极权存在,那么,东亚和平、世界和平,不就犹如一张画饼么。


日本安倍政府现在把修改宪法中和平条款的问题摆上了日程。但目前来看,只是在和平条款中加入第三项以确立自卫权。

 

因为和平宪法的存在,日本自卫队的地位暧昧,虽然按照日本自民党政府的解释,宪法第9条是放弃国权发动的战争和放弃将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但没有放弃自卫权并且,还有芦田修正,即为达到和平的目的而不保持武力,反之,没有和平的环境也就不排除拥有自卫权。


 

但是,围绕自卫队、自卫权违宪与否,一直是日本国内争议的话题,并有多起违宪审判的案例。比较具有影响的,有砂川事件(美军基地问题)和长沼防空基地问题。砂川事件一审作出违宪判决,但在最高法院审判中被推翻,认为:宪法9条并不否认主权国家固有的自卫权;对于日美同盟则作为高度国家政治,超过了违宪审判范畴而回避了;对美军基地则采用了不归属日本指挥和管辖的统治行为论,驳回了一审判决。



安倍拟在第九条前两项的基础上加上第三项确定自卫队在宪法中的地位。根据舆论调查,认可自卫队地位已达71.7%,认可集体自卫明文化的达62.1%,而且鉴于东亚地缘政治的影响,78.6%的民意赞同自卫队对于抵御侵略的意义。这还只是日本FNN2012年的舆论调查结果。

     

日本宪法规定,修宪需要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并要进行公民投票表决过半通过。不懂宪法的人以为这是特别针对日本课以过严的修宪规定。这样的修宪条件,被称为刚性宪法,也是国际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中国也有名为宪法的东西,规定修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64条),但不设公民投票。公民概念只在宪法文本中存在,永远抽象的人民被代表了。


 

日本修宪的条件渐趋成熟,如果再加上西北韩的努力,玩玩岛的游戏,发射越境导弹,那么安倍内阁摆上日程的修宪更可望达成。但把日本的修宪看作复活军国主义,危言耸听,言过其实,这里自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五百旗头真教授在不久前接受NHK电视采访时说,建立防卫力量是为了阻遏和制止对日本怀有侵犯意图。这可以理解为修建城堡或者长城,城堡和长城何以具有进攻性侵略性?

   

3.基本人权

 

日本宪法三大原理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基本人权。要保障人权,就必须根据国民主权这一基础实现三权分立,需要有独立而强大的司法制度。

 

日本宪法是如何对基本人权制作规定的呢?其源头就是波茨坦公告:确立尊重基本人权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及思想自由(第10条)。

这在日本还是初次如此明确地提出的基本人权概念。

基本人权加上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构成一个整体。此外,还包括生存权、参政权和监督权。而这些权力综合起来就是国民主权意义上当然享有的权利。

 

大西洋宪章提出了免除恐惧的自由,免除匮乏的自由,这是罗斯福总统提出的四大自由的后两项。在日本宪法的前文中使用了这样的表述。

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是古典自由主义。免除恐惧和匮乏的自由,在当时是新提法,可以理解为生存权社会权。当时处于战争时期,战争就是对生存权的威胁,强权政治和恐怖主义无疑也对人权造成威胁和侵犯。

   

福泽谕吉的启蒙,说过:上天没有造出人上人,没有造出人下人。就是人人生而平等。但日本还没有古典自由主义的人权思想,即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明治宪法既没有国民主权,更谈不上人权保障、三权分立这样的政治思想资源。这些是近三百年英国、美国和法国在宪政实践中逐渐完善起来的。


   

GHQ民政局在制定宪法草案范本时,对于如何保障人权视为重中之重。日本上世纪30年代前后,侵犯人权和对言论思想控制越演越烈,比如日本左派作家小林多喜二就是被特高警察抓捕后酷刑打死,警察公布死因是心脏麻痹,虽遍体鳞伤却不让验尸。当时的特别高等警察特高,就是政治警察,思想警察。1925年日本制定了治安维持法,1941年东条英机执政时更加以修订,扩大范围,对学术研究和艺术团体都予以取缔。还有不敬罪非国民(相当于人民敌人)之类,告密举报严重,人人自危,思想有问题就会受到各方面的关照,处在被跟踪和监控之下,并设立预防拘留所以便非法拘禁。许多高官重臣都遭监视。当时没有监控摄像、人脸识别等高科技,现在看来或许还太原始,但恐怖统治的本质毫无二致。当时日本的司法完全是政府、警察的工具和附庸,没有独立性。对此,免去恐惧的自由,显然具有针对性意义。

 

人权得不到保障,民主就只能是无本之木。

GHQ制定的宪法案中,将司法权建筑在强大而独立的基础上。具体来说,法院不仅具有民事和刑事审判权,还具有对立法(一般法)和行政本身(包括法令规则)的审判权,还有违宪审判,这些不仅有公共案件(比如冲绳县因美军基地问题与中央政府诉讼),也有个案。现在日本人应该无法理解什么叫上访,因为走法律程序就能令人信服地取得公正解决。明治时代的宪法只有民事和刑事审判,和某国现状相同。

 

日本的违宪审判,除了自卫队问题,比如教科书问题,靖国神社问题,又如选举比例问题,最高法院都有违宪判例可查。不仅公共问题,涉及个人的也有违宪审判案例。就在不久前发生一起对现行婚姻法的违宪审判起诉案,同性婚问题,报道称被法院驳回,但将于近期对此案驳回作出解释。

 

为保障基本人权,司法权比行政权、立法权都处于优位。对于司法权,日本宪法在76条第三项规定了法官的身份保障,远优于一般公务员,而在第77条中,给予法院独立制定法院规则和处理法院内部人事问题的权力。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法由国民代表的国会,即立法机构制定;一般法由多数票表决通过。但是国会的法律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少数派意见也不能就此抹杀,特别是事关人权问题,需要独立和公正的法院来进行判定。这样的违宪审查是对基本人权保障。而一旦被判为违宪,该立法就所针对的事项无效。

 

GHQ在宪法草案范本中设定了基本人权条款和司法权至上的内容,更加入第10最高法规,由这样的三个章节组合成对人权的保障。

 

日本宪法第十章最高法规98条第一项规定: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

 

日本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运用司法权基于最高法规的宪法加以保障,就是Ruleof LawRule规制的对象,是一般法,是政府行为。Rule的依据就是最高法规---宪法。这才是Rule of Law(法治和宪政)的本来意义所在。


日本国宪法第81条规定:

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芦部信喜:宪法的本质在于,不仅是限制或授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能,而且是通过限制和授权来保障人权的法。


这里明确提出的宪法本质,重复强调的话,就是以保障人权---言论、思想、信仰自由和参政权等权利为中心,基于这一点来限制或授予国家机关权能。这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民主权宪法。有国才有家是本末倒置!

 

麦克阿瑟在回忆录中评价称:人权保障法案成功地引入日本……该法令为盎格鲁撒克逊法系所独有,世界许多民族还没有。这项规定能够保护人们免遭任意拘捕。



明治宪法是效仿德意志帝国宪法来制定的。而新的日本国宪法,则明显植入了英美法的法理原则,它凝聚了英美法三百年发展完善的精华。

 

此外,在形式上新宪法基本参照了明治宪法的顺序排列,但明治宪法只有七章,新宪法除了第二章和平条款外,还增加了第八章地方自治和第十章最高法规。地方自治的制定,消除了中央集权,把民主制度贯彻到地方行政之中,最高法规重申了人权保障的永久性和宪法至高无上的法的位置,是国家行为和政治、经济、社会全领域必须遵循的根本规则,一言蔽之曰,就是实行宪政

   

关于地方自治,如上提及的,麦克阿瑟对日本看守内阁下达的五项指令中,废除内务省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在明治宪法下的内务省大臣,其权限相当于副首相,是管理全日本内政并任命地方官吏的重要部门,在中央集权体制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中枢地位。所以取缔内务省是彻底铲除中央集权的重要一环。

 

在新宪法中设立的这一章,使得日本从最基层即实现了普选,各级政府首脑都由当地选举产生。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在没有乡镇组织的条件下,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它没有自由的精神,片刻的激情,暂时的利益或偶然的机会可以创造出独立的外表,但潜伏于社会机体内部的专制也迟早会重新冒出于表面。,并且,乡镇自由来源于人民主权学说。可见新宪法增设的地方自治这一章节的重要性。 

 

六、制宪权问题


 

有些人喜欢把日本宪政改革看作是刺刀下的改革。甚至日本人至今也有认为宪法是被强加的。1956年,日本国会通过立法成立了内阁所属的宪法调查会1964年由调查会会长高柳贤三教授(日本学术院院士)、大友一郎教授(曾经的松本烝治的秘书,宪法学家)以及田中英夫教授(后来出任东京大学法学部长)编写《宪法调查会报告书》提交国会,这是有关日本宪法制定的最详尽的资料文集。但是最初想定的是对各种相关问题的调查审议,结果不了了之。随后废除了该项立法,即取消了宪法调查会


 

这里,推荐日本著名的宪法学权威芦部信喜教授的《宪法》一书,这本书在中国已经出版,日本已经出版了第七版,中文版是第六版。另外,芦部信喜的《制宪权》也在中国出版了,同样经典。


 

关于制宪权的问题,以下大致综合芦部信喜的论述:


1.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不是单方面的,应该理解为这是约束盟国和日本的停战条约;该停战条约明确要求在日本确立国民主权;日本过渡政府提出的宪法修订案不符合波茨坦公告,盟军具有要求日本遵守宣言的权力,并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宪法制定,这不是干涉内政,不违反宪法自主性原则。

海牙陆战法规是一般法,而波茨坦公告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2.从国内法角度看

1)日本国宪法,按照波茨坦公告的条件制定。尽管当时日本的过渡政府未必理解,但理解与否无碍波茨坦公告是具有约束力的条约,并具有按条约实施的义务(注:这就是松本蒸治所犯的根本性错误)。

2)波茨坦公告的原则是,根据自由表达的国民意志,树立民主、和平的政治形式(国民主权原理),及保障基本人权。


3)与当时日本政府宪法调查委员会(松本委员会)的冥顽不灵相比,日本民间也产生了许多与现日本国宪法体系相近的宪法意识,因此,在新国会审议宪法草案时,也积极采用了部分内容。

4)为审议宪法草案而成立的国会特别审议会,完全按照国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在自由无拘束的情况下进行审议,宪法最终表决通过。

5)联合国远东委员会决议,在宪法实施1年后2年内,日本可以检讨宪法是否需要修改,但日本政府和国会在这一期间内都认为没有必要修改。


6)日本宪法实施以来,宪法原理在国民中越益深入,受到普遍认同,经过时间的检验,这部宪法仍然不失其光辉。

 

GHQ民政局九天制定宪法草案范本看似仓促,但清晰严谨,现代宪法原理得到充分运用和展开。归根结底,这一宪法是在日本国民的参与下得以成立的,正如芦部信喜所说:这是基于新成立的国民主权主义由国民制定的宪法……将日本国宪法理解为国民基于其宪法制定权重新制定的宪法,乃是恰当的。


 

制宪权就是由国民参与、围绕国民主权来制定宪法。主权在民,不可代庖。没有享有选举权、参政权的国民参与,就没有制宪权,也不可能产生围绕国民主权来建构自由民主和宪政。

 

总之,日本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遵循波茨坦公告原则和条件,由麦克阿瑟和GHQ指导,启动了日本国民自由表达意志的参与来完成的宪政改革。这是宪政史上的重要篇章,也为尚未完成现代意义宪政改革的国家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借鉴和示范。


说日本宪法是被强制的,否定了这部宪法中的国民主权这一中心主题和日本国民的参与的制宪权,这种说法不能成立。

 

七、其他

 

1.  日本能不能自行制定现代的宪法?


我觉得这就像如果没有武装暴动的辛亥革命,清廷能不能实现立宪改革一样无解。暴力革命等创出历史机运,关键是后来的问题。



从战后情况看,当时日本自行制定现代宪法,并没有这样的思想资源,可能性可行性极小。战败就是日本新的宪政改革的机运。日本真正意义上的启蒙是在新宪法基础上完成的。

 

 2. 日本宪政改革的台阶


明治维新二十年后,日本立宪君主制宪法才成立(1889年)。明治维新七十七年后日本战败,宣告明治宪法的终结。七十多年,近代史上诡异的年份。



明治时期的制宪也有曲折。当时的大佬,岩仓具视是消极派,大隈重信组成立宪进步党,倾向于采用英国式宪政;而伊藤博文则是保守派。明治十四年(1881年)以伊藤博文为中心制造了一场政变,把大隈重信派排挤出局(大隈下野后创办了早稻田大学的前身东京专门学校)。伊藤博文获取了制宪的主导权,他为此专门访问德国考察近两年,德国威廉二世还专门召见亲授秘笈。1889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正式实施。


日本没有称自己曾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其实明治维新前后,日本有租界、有治外法权和非自主关税。一个后进国家在近代全球化的潮流中,没有法制没有宪法,只有王法,那么治外法权对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是不得已。日本在明治宪法成立以后十年(1899年)才废除了全部治外法权,在1910年才全部收回海关。这应该和明治宪法的成立,各种立法逐渐配套完成直接相关。


明治宪法在当时特别是在东亚具有革命性意义,规范了相应的权利构造。


另外所谓的大正民主,日本也经历了政党活跃期和政党轮替执政,对制度改革进行过讨论。尽管在明治宪法下民主是有限的。


但不管怎么说,明治宪法和大正民主,应该视为日本战后宪政改革的台阶。


   

 

3.  日本的其他民主化改革


1)土地改革


GHQ1945129日发出了《关于农地改革的备忘录》(SCAPIN-411),要求打破农民从几个世纪以来受到奴隶般经济压迫的桎梏。日本政府在此之前提出的第一次土地改革法GHQ否定了,于是组织第二次立法。其实日本在战前已经认识到农村土地趋于集中阻碍了农业发展,使农村凋敝,但战争期间无法具体实施。第二次土地改革案得到认可后,在GHQ的积极推动下,从1947年到1950年花了三年时间,完成了这一改革。主要方式方法就是按地区规定上限,赎买地主的超限土地,并以公道的价格、分期付款的形式卖给农民,因为正赶上通货膨胀,结果有些土地几乎相当于无偿分配给了农民。


吉田茂在《激荡的百年史》对此感到非常自豪,他认为这是除了共产主义国家以外最为彻底的土地改革。同时他认为没有GHQ作为后盾,这些改革也难以实现。麦克阿瑟也在回忆录中称这是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

   

2)教育改革


在军国主义时期,日本对学校实行中央集权的全面管制,中央为全国制定统一的标准教材。当时日本的学校、报纸、剧院、广播、电影都是官方宣传的组件和道具,教育的真正目的就是用国家神道和军国主义进行洗脑的思想教育。



为了进行教育的民主化改革,GHQ采取了以下几项主要措施:

•        废除明治天皇的教育敕令

•        严禁军国主义和国家主义教育,禁止在学校中开展政治活动

•        通过公职追放驱除了曾热心宣扬军国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教职员

•        与上述相反的是,重新召回因为言论或反战遭开除解职的教师

•        在教科书中删除了虚构的神话历史和神道教育

•        开放民间出版社的教科书编写

•        大学自治。现在国公立大学校长(包括各系院)95%由校内选举或通过选考委员会选任,没有行政委派;大学教授都有很高的自主权,大学没有统一教材,全部由任课教师自由选定。私立学校校长多数由理事会选任,相对宽松,比如教会学校,可进行宗教教育,但同样不可限制信仰自由。 


1946年3月,美国还派出了教育视察团,提出了几点重要建议是:本着平等的原则,在教育中要无差别对待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据此日本设立了奖学金制度,这使得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同样能够上学;还提出了男女共学;9年义务教育的学制改革等。


对于九年义务教育,吉田茂在回忆中提到,他称赞美方的理想主义,但当时日本经济困难,难以一步到位,日本对此曾颇有抵触。


在教育改革上,最重要的是把教育归于全体国民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这也是解除中央集权的关键一环。于是成立各地方教育委员会,也由地方公选产生。教育成为每个地方,每个国民都关心并加以监督的问题。所谓义务教育,就是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原则上不允许一个孩子不接受教育,这不仅是家长的责任,还是地方政府和教育委员会的责任。日本的义务教育就学率近百分之百(据知有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学龄儿童尚无法解决入学问题),而且地方和城市的小中学设施建筑,硬件软件方面几乎没有大差别。遇有灾害,校舍总是安全避难的首选。


现在日本教科书由各出版社组织编写,虽然仍由文部省定期审定。比如东亚等国常常视为问题的历史教科书,文部省的审定公开透明并制定了审定标准,或有差异或有倾向,通过审定的有近十种版本。而最终使用哪种版本,则由地方教育委员会决定。所以,有些问题教科书其实只占百分之一点几。


在东亚,大概没有哪个国家,如韩国或越南的历史教科书可与日本比较究竟哪个更为合理公正。


日本历来对教育十分重视,有许多人写信给GHQ热切要求加强教育,认为战败使得国家破败,但希望孩子能够接受好的教育,令人动容。麦克阿瑟也谈到一件趣事,教改后访问小学,他很高兴看到孩子们兴趣广泛志向多样,但有个孩子要当军人,问他为什么,说是想当像麦克阿瑟那样的将军。

 

(3)财阀解体的经济改革


二战前,世界经济模式就处在动乱之中,不可否认苏联模式曾经影响很大。美国因经济危机,罗斯福采用了新经济政策,有主张政府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的影子。当时世界除苏联外的另一专制独裁的纳粹德国,当然将经济置于管控之下为战争服务。当时的日本,在政治上排斥共产主义,经济上颇受苏联的影响,提出了举国体制。岸信介就曾在满洲模仿苏联在经济建设中推行五年计划(五年计划在战后的日本一直被沿用,直到80年代中曾根康弘首相时才被取消)


战争期间,各国自然而然进入战时状态。日本经济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扶植和产生了财阀。


美国为了彻底清算军国主义,也竭力对日本经济进行自由化改造。美国政府1945922日发表的《日本投降后的对日初期方针》第4章指出:要促使日本占有大部分商业、产业以及金融业的财阀解体,同时联合国也有共识,认为财阀是支撑日本军国主义体制的经济力量。


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的安田财阀在19451015日率先宣布自行解体,安田家族从集团公司和所有属下公司的董事会中辞任,将其家族持有的股票公开。就此,按照安田方式,确定了财阀解体的政策:

    1.对三井、三菱(岩﨑)、住友、安田四大财阀的所有股份、所有权、管理权和权利全部移交给政府特设的部门暂管。

    2.以上财产由10年不可转让和兑现的国债形式赎买

    3.财团的董事会成员和监察从经济界追放

    4.取消财团对下属公司的管理权


大致以同样的处理方式,共进行了5次清算。第一次除以上四家外还有富士重工(中岛飞机);第二次,计40家网罗了各行业具有垄断性的企业财阀;第三次指向上述财阀集团下属的大公司;第四次制定了将电气通讯等收归国有的法令(现在这些也都民营化了);1947年进行最后的第五次指定,以清算地方财阀为中心。


GHQ的指导下,这些都做了相关立法来执行。其中就有独占禁止法(垄断禁止法),虽然日后有所改订,但至今仍在发挥作用。这些措施促进了日本经济的自由化。但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一些已解体的财阀体系的企业以相互持股又进行了重组,当然这样的重组已不复是当年的财阀了。


对于财阀解体,日本至今仍有微词和不满,认为战争期间经济界对于军国主义,有主动支持的,大部分是被裹挟的,整体来说也是受害者。罪恶在战争本身,在军国主义。在财阀解体中也处分过严,著名实业家如松下幸之助也遭到过公职追放。而近来备受人们关注的渋沢栄一,将出现在几年后日元万元纸币上的人物,他于1931年去世。他创立的渋沢同族株式会社也作为十五大财阀之一遭到清算(第二次指定)。占领期之后日本对各项政策进行了修订,使得日本经济重新焕发活力。


私以为,财阀解体和公职追放都有扩大化和过严的一面,但总体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最近韩国的财阀问题凸显,这将成为韩国今后经济发展需加以克服的一大课题。当日本在新闻报道中谈及韩国财阀问题,也不免流露出些许克服了财阀体制的优越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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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阿瑟率盟军在占领期间,如上面提到的问题,其实还有各种失策,比如调派牧师宣扬基督教,或者试图将日本文字改成罗马字母等,这些影响式微,无疾而终,几乎没有留下什么痕迹,如今也只是别有用心的人拿这些来贬损麦克阿瑟。


19514月11日麦克阿瑟因朝鲜战争与杜鲁门总统就战略问题发生分歧而被解职,这倒是历史的一大遗憾。


这些已经超出了本讲座的内容,就不再赘述。


总之,麦克阿瑟对日本战后的宪政改革、民主改革,彪炳史册,对此我深信不疑。


同时,宪法要落到实处。战后七十五年,日本在宪政实践中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教训也将值得后进国家借鉴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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