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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什么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风灵之声 风灵 2021-01-21




文   风灵

 

托马斯·杰斐逊所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对于美国,对于现代文明的重要性怎么估量都不会过分,尤其是其前言,历久弥新,值得一再复述: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
译文来自维基百科


在人类历史上,这是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原则。

 

前半部分,独立宣言以“不可剥夺”来描述个人的自然权利,这个词至关重要,那么,什么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宣言用的单词是“unalienable”,历史学家普遍认为等同于“inalienable”,原文里的“unalienable”只是拼写错误。Inalienable在词典中的解释是“incapable of being alienated, surrendered, or transferred”,即不可分割,不可交出或放弃,也不可转让。

 

个人的权利就其性质而言,一类是可以转让的,即alienable,比如我有一座房子,我可以出售或赠送,转让到他人名下,这种财产权就是可转让的权利;一类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可转让,比如生命和自由。个人无法转让自己的生命和自由。

 

不可转让是某些权利的固有属性,是绝对的,不能在任何时间任何条件下转让给任何人,包括统治者。生命权和自由权与生俱来,其不能转让性显而易见,即使是自愿为奴也不能被承认。这里重点要谈一下追求幸福的权利。

 

对于17,18世纪北美殖民地的移民而言,追求幸福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有着特别的意义。正是为了追求幸福,这些勇敢的人或其前辈,冒着极大的风险,远渡重洋到达人地两生的新大陆,白手起家,艰苦创业。强调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正是新大陆各殖民地的理念基石。

 

首先,人人生而平等,追求幸福是其不可剥夺的权利意味着,不能以某个人的幸福的名义压倒另一个人,也不能以某些人,某个集体,乃至社会和国家的名义褫夺个人的幸福,不能强制一些人为了另一些人牺牲,即使是为了多数人而让少数人牺牲。同时,由于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不能转让给国家,国家也就无权以国民家长或监护人自居,代替个人追求幸福,以此为借口,剥夺个人的选择权。

 

其次,每个人都有权平等地追求自身的幸福,意味着每个人对幸福的主观评价都应该得到尊重。对于不同的人而言,幸福有不同的含义,这是人之为人的独特个性的体现。人人都有自己的梦想,不能强行将之统一起来。正是以这种多元化、个人主义为基础,北美各殖民地才能建立、独立并联合。

 

后半段话,承接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阐述了社会契约的原理。人们建立政府是为了保障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可见,政府只是人民的手段,政府不应该有自身的固有权利、权力或目的,其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个人的权利服务。这里没有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的空间,爱国也不成为个人的义务。如果政府为了自己的目的,破坏了保障个人权利的目的,尤其是剥夺了不可剥夺的权利,比如以残杀剥夺生命权,以奴役剥夺自由权,以压迫剥夺追求幸福权,那么就构成了暴政(tyranny),对于这样的政府,人民不但没有义务拥戴,还有权利改变或废除之,并另立新政府。

 

独立宣言前言中包含的原理非常重要,表述却非常简短。起草人杰斐逊认为,他并没有阐述任何新的道理,新的哲学,而只是声明了18世纪北美大陆人民广泛接受的基本原则。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不需要详细讨论。

 

然而,纵然对于那时那地的人民而言,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其他情况下却未必如此。独立宣言签署之后的两百多年间,人类社会见证了形形色色的集体主义一次又一次地大行其道,社会契约一次又一次地被tyranny所破坏。而美国也并非是世外桃源,不必说越来越政治正确越来越灵魂深处闹革命的左派,即使是川普的Make America Great Again, 也隐隐有以国家主义代替个人主义的倾向。因此,我们也有必要,一次又一次地重申这短短前言背后的深刻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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