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可预见性,减少无谓损失
文 风灵
新闻时有报道,因某地突发疫情,有人被封控在毛坯房里,有人被封控在汽车里,有人被封控在商场里。在西安,一家六口去提新车,被封控在4S店里。在上海,有一对新人正在迎亲时,遭遇小区封控,摄影、化妆和数十名亲友被封控在小区里。还有外卖或送货员被封控在陌生的小区,有到邻近小区借用厕所,短短几分钟就被封控。而对于摆摊开店的经营者来说,如果遇到封控,也是说关门立即关门,几乎没有时间妥善处理经营业务。
乍看来,这些突发事件很有些无厘头,甚至有点好笑。但设身处地想一想,恐怕没人希望这样的事落在自己头上。当事人不能预见会突然被封控,但其不利的后果却主要由他自己承担。而人是理性的存在,人在行动之前,通常会根据自身已有的知识和信息衡量成本与收益,选择他所知的代价最小收益最大的方式行事。然而,如果是不可预见的情形,就不能预先纳入计算,由此产生的不可预料的成本可能超出了行动原本的收益,使行为人得不偿失。因此,行为人可能会采取不经济不合理的方式来规避风险,从而降低自身和社会的福利。
最常见的情况就是过度防范。既然事先不知道会发生什么,那么为了避免在陌生的环境中或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封控而带来的种种不便和损失,行为人可能会尽量减少社会活动,包括减少正常的生活、工作、消费和经营活动。有人可能会认为,人们减少活动,正好可实现最好的防疫效果。但最好的防疫效果应该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否则免不了顾此失彼,事与愿违。
举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如果全面禁止机动车上道,那么机动车产生的交通事故以及随之而来的伤亡都会消失,但全面禁止机动车的代价是现代社会不可承受的,因此即使我国每年因车祸死亡数万人(疫情前的2019年为62763人),但也不能考虑采取这种办法来消灭车祸。
立法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如《民法典》第584条就明确规定,赔偿违约损失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可以预见作为违约责任的标准之一,其经济意义,就是要在避免违约的成本和收益之间取得平衡,而不是不计代价禁止违约。
《民法典》180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样,如果要求行为人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承担责任,那么,行为人只好消耗资源来防范这种无法防范的情况,也就是做无用功,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为了避免无谓的消耗,各国法律都将不可抗力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外。
此外,不可预料的突发性封控防疫措施不仅会影响生活工作、生产经营,还可能影响市场主体的长期投资决策。风险是投资的固有属性,但风险与风险不可控并非一回事。股票投资的风险很高,有经验的投资者会通过对冲、及时止损等操作方式控制风险,没有经验的投资者也会控制投资总额。而如果风险不可预料,投资者只好尽量避免投资,即趋向非理性地减少投资。
近日央行公布了2022年4月的融资数据,其中社会融资数据的下跌幅度出人意料,无论是投资还是消费,体现在融资数据上都相当疲软。当下的融资需要在今后偿还,融资需求大幅减少,表明不可控的风险或不确定性已经明显地影响了经济活动和人们对未来预期。
因此,防疫措施应尽量增强可预见性和确定性,改善经济主体的预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而这方面尚有相当的提升空间。
首先,可以为突发性封控措施制定可操作的预案。比如,当有人被封控在非居住地时,可按照一定的规范化流程检测并将之转运回家,或提供合理的条件进行集中隔离。其次,个人或企业为突发性封控措施所承担的成本,可以由政府补偿或补贴。这不仅仅包括隔离、检测等费用,还应包括因封控本身而造成的损失,比如因突然中断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因突然中断营业产生的货损等。第三,鼓励发展相关的商业保险产品。虽然保险公司已有疫情险、隔离险等产品上线,但针对的主要是个人,覆盖面不足。承担防疫责任的政府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为风险较高的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保险服务。比如,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与中国人保公司合作推出了《朝阳区服务型企业疫情防控保险方案》,对防疫过程中按照防疫要求暂停经营的服务型企业员工给予基本生活保障支持……保险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赔偿,最高赔偿期限21天,每家企业每次停业事故累计最高可赔偿10万元。这种做法应得到更多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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