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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风灵之声 风灵 2023-09-10

风灵
前两天,有朋友转给我最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中关于“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条文,可能希望我评价一下。但评价之前,我们先要搞懂它的意思,很多人都说这种提法太含糊,但其实还是有章可循,可以理解的。
首先,什么是伤害感情?平时,我们说谁伤害了我们的感情,其实是有人让我们不高兴,不爽的一种别扭的表达。比如,如果我当面说某人长得丑,很可能就伤害了他/她的感情,也就是让他/她不高兴了。又比如,男女朋友分手,一方对另一方说“我不爱你了”,这可能也伤害了对方的感情。这里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伤害感情意味着我并没有以不法手段侵犯他/她的人身或财产,或者造成实质的精神损害,否则就会按侵权处理了,也就是他/她毫发无伤的情况下,感觉不爽而已;二是这是他/她主观的感受,与客观事实无关。我不能辩解称,他/她本来就长得丑,我真的已经不爱了,这都只是描述事实,没有不良用心。就算我是描述事实,只要我说出来,只要让他/她不高兴了,也是伤害了感情。
其次,条文中伤害感情的主体是中华民族。然而,有感情的只能是自然人,只有活生生的高等生命才有情绪波动,才有喜怒哀乐等感情。中华民族不是活生生的人,不可能被伤害感情,条文要表达的其实是伤害了那些能代表中华民族的自然人的感情。那么问题来了,谁能代表中华民族?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府官员,或者执法人员?还是小粉红,乃至于路人甲乙丙丁?理论上,我们都是中华民族的一员,伤害了我们任何人的感情,都至少是伤害了部分中华民族的感情。到底谁能够代表中华民族?因为中华民族组成人员太多,成份也复杂,这很可能是一个因时因地自由裁量的问题。
好了,到这里,我们就能理解“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以及相关条文的含义了。它指的是,如果你的言行举止穿戴等让某个或某些不特定的人(他或他们在当时被认为是中华民族的代表)不高兴了,不爽了,你就违法了,要被罚款,被拘留。
虽然我是学法的,而且自认学得还不错,但要从法律角度评价这样的条文,我已经词穷。我只能说,这是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一件值得纪念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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