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川普被判有罪是美国法治的耻辱”发布之后,支持反对皆有,其中反方的意见主要就是本案是陪审团一致决定的,怎么可能有问题?比如,一位资深律师的留言就很具有代表性:“请你搞清楚,判川普有罪是12名美国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作出的一致决定,而这个陪审团也是川普和他的律师参与选择陪审团成员后组成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川普被判有罪是自己选择的陪审团作出的判决,难道你还有什么不服气的吗?” 首先,从原则上说,只要是陪审团的裁决就不会有问题吗?显然不是。逻辑上,只要是人不是上帝,就可能有偏见和错误,陪审团也不例外;事实上,如果陪审团的裁决能确保公正无误,那就不应该有针对陪审团裁决的上诉程序。但现实中,不但有上诉程序,而且上诉审的结果与初审不一致的比比皆是,毫不稀奇。那难道初审正确,上诉改判也正确,全都正确吗?所以,虽然陪审团是相对公正的审判制度,但也没必要将之神话。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得到公正的陪审团迅速而公开审讯的权利。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公正的陪审团。在实践中,公正的含义最起码要包括不认识案件当事人,对案子的判决没有先入之见,与案件没有利害冲突等等。显然,选择陪审团成员时没有谁不认识前总统川普,而此案早就经过媒体有倾向性的广泛报道,即使是普通公民也很难对此案毫无想法,这些也就罢了,关键在于,法官所在的纽约市曼哈顿区,可谓是深蓝中的深蓝,绝大多数人都是支持民主党而厌恶川普的,在这样的地方,要选出公正的陪审团几乎不可能。照比例来看,12个陪审团中最多会有2-3人不是民主党的人。不要以为普通公民就是正义的化身,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在当年艰难探索的时期,如果在批斗会现场选出12名群众当陪审团来决定被批斗者的命运,就算是由被批斗者自己来选,又会有什么区别吗?1. 法官梅尔尚在庭审中不能保持中立,明显偏袒控方,致使辩方不能充分展示证据并辩论。法官的不当行为包括不限于:拒绝辩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辩方请来的专家证人选举委员会主席作证,被法官无理拒绝;辩方的证人接受辩方律师询问时,控方律师不断反对,不断打断,法官无条件支持,使得证人几乎不能完整地说一句话。旁观的民主党大律师德肖维茨评论,法官表现得像一个绝对的暴君,似乎在每一个环节上,都自动做出不利被告的裁决;证人不满,看了法官一眼,被法官严词训斥,并公然威胁不采纳证人的证言。这让人不懂了,难道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取决于他看法官这一眼吗?2. 在结案陈词时,法官改变了美国所有法院所有案件的惯例,让辩方先做结案陈词,然后控方再结案陈词。直到结案陈词时,控方才明确究竟指控川普所谓伪造商业记录是要掩盖其他的什么犯罪行为,而这时候辩方已经失去了辩护的机会。法官丧失中立立场,偏袒控方,使得陪审团不能充分听取辩方的证据和意见,相当于只得到了控方的信息,失去了公正裁判的事实基础。法官对陪审团裁决作出了55页纸的指示,其中核心要点如下:1. Under our law, although the People must prove an intent to commit another crime or to aid or conceal the commission thereof, they need not prove that the other crime was in fact committed, aided, or concealed.根据我们的法律,虽然控方必须证明某人有犯下另一项罪行的意图,或有协助或隐瞒该犯罪行为的意图,但无须证明该犯罪行为是否确实发生、是否确实被协助或隐瞒。简单地说,就是法官将定罪的标准解释为“意图罪”,只要认为川普有意图犯罪就是犯罪。众所周知,法律规范的只是人的行为,单纯的意图不构成犯罪,中国古代的“腹诽罪”,艰难探索时期的“无言行右派”等例外。2. Although you must conclude unanimously that the defendant conspired to promote or prevent the election of any person to a public office by unlawful means, you need not be unanimous as to what those unlawful means were.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defendant conspired to promote or prevent the election of any person to a public office by unlawful means, you may consider the following unlawful means: (1) violations of the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 otherwise known as FECA; (2) the falsification of other business records; or (3) violation of tax laws.虽然你们必须一致认为被告密谋以非法手段促进或阻止任何人担任公职选举,但你们不必就这些非法手段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在确定被告是否密谋以非法手段促进或阻止任何人担任公职的选举时,你们可以考虑以下非法手段:(1)违反《联邦选举活动法》,又称FECA;(2)伪造其他商业记录;或(3)违反税收法。最精彩的来了!法官明确指示陪审团,他们不必就川普意图以什么非法行为干预选举达成一致,而只要认为川普有意图用三种非法手段之一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在意图罪的基础上,他们甚至都不需要就川普有什么犯罪意图达成一致。相当于说,认为某人有意图犯罪,至于他是打算杀人,放火,还是强奸,这不重要。陪审团每个成员只要认为他打算犯的是这三种罪之一就行。比如4个人认为他想杀人,4个人认为他想放火,4个人认为他想强奸,好了,有罪判决一致成立!考虑到纽约市曼哈顿地区陪审团成员的政治倾向,从常识判断,会有陪审员坚持认为川普对以上的非法手段根本“没有意图”吗?可能有很多人以为,陪审团一致裁决是多么了不起的一件事,实际上,绝大多数案子陪审团都会一致裁决,不一致而导致hung jury(悬而未决的陪审团)的是少数。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据,悬而未决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的发生率约为6-7%。这一比例因州和具体案件类型而异。例如,涉及严重指控的案件,如谋杀或性犯罪,可能更容易出现悬而未决陪审团,因为这些案件往往更加复杂和情感化。川普此案中,在有了以上三个理由后,不能指望陪审团能一致裁决川普无罪,那么,会不会有个别的陪审团坚持无罪而导致hung jury呢?也非常困难。2014年,知名华裔生物学者苏南耀的拉丁裔夫人被一名入室盗窃的黑人青年捅了25刀杀害。第一次庭审时,一帮白左劫狱成功,放跑了嫌犯。后经通缉,嫌犯再度落网,在佛州接受审判。12名陪审团中有3名陪审员拒绝判该黑人谋杀,而只愿判以“manslaughter”(过失杀人)的罪名,最高不过有期徒刑。注意,仅仅3名陪审员不同意,在他们的施压下,其他9名陪审员就妥协了,准备接受“过失杀人”的判决,并报告给了法官。只是到了最后一步程序,法官逐一询问每个陪审员,是否一致,有位拉丁裔的妇女感情上实在难以接受,反悔了,说“no”。她反悔后,遭到威胁,有人说出了法庭就要打她,但她还是坚持,最终这次审判hung jury。(本案后续,hung jury使得审判流产后,重组陪审团再审,被告被判一级谋杀成立,终身监禁。)在该案中,明明是严重的谋杀罪,只是因为少数陪审员的偏见,陪审团就几乎以“过失杀人”达成一致!回到川普的案子中,不要以为如果有个别陪审员认为川普无罪,只需要轻松地说一声“no”就hung jury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陪审团会持续不断地讨论,持续不断地施压异议者以求妥协,法官也会发出Allen Charge,促使陪审团进一步讨论和妥协。而且,这次陪审团并没有全封闭审案,如果悬而未决,还会受到来自纽约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最关键的是,根据上面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不需要行为,不需要证据,不需要一致,就算某个陪审员想要坚持认为川普无罪,他也几乎没有什么好理由来坚持。最后,本案法官如此不公,还可能滥用职权,以种种理由替换不听话的陪审员。总体而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制约法官独断专行,有利于公正审判,有利于判决得到更广泛的认可,但绝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任何情况下,陪审团的裁决都完美无瑕,特别是这种政治色彩强烈的案件。当我们谈自由、平等、法治时,到底在谈什么?自然法的原则怎样塑造了现代文明?权利与权力,法治与有限政府,正义与公平的原理又是怎样体现?自然法,是每个现代人都该知道的常识。双语阅读课程“自然法入门”7月开班,优惠价仅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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