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有一则热门新闻,有网友反映,其母亲携带了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前往长春市吉林银行一支行取款,但被银行告知取款2万元以上,需派出所同意才能办理。该网友表示,因另一银行存款利息较高,其母亲想将钱转入另一家银行,总金额不到10万元。最终,在等了三个多小时后,经过派出所审核,才在银行窗口成功转账。银行取款为什么需要派出所同意?存款难道不是自己的钱吗?别说,还真有可能不是。从法律的角度看,财产权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是指用某物做某事的权利,消极权利是指禁止他人用某物做某事的权利。完整的所有权既包括积极权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也包括消极权利,即排除任何人未经同意利用该物的权利。比如说,你拥有一块土地,可以在土地上建房,这是行使积极的产权,有权禁止他人进入你的土地,这是行使消极的产权。那么,银行告知,储户取款2万元以上,需派出所同意才能办理,也就是说,派出所对所有2万元以上的存款都有权禁止取款,即享有消极的产权。不过,要注意的是,派出所只是派出机构,其上级机关公安局乃至公安部也只是国家机构,最终是国家以消极的方式享有这种产权。是不是以反诈的目的来行使产权,这并不重要,因为正当的目的有千千万万。重要的是,国家是以什么方式取得这种产权的?肯定不是以约定的方式。迄今为止,还没有听说谁存款的时候,被银行告知取款需派出所同意,并签名盖章认可的。最多就是办理银行卡时,规定不同的银行卡有不同的限额,或者到一定数额需要提前预约。何况“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提法早已深入人心,甚至几十年前,还没有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的时候,各家人民银行都在醒目的位置写着这几句口号。也不是以法定的方式。不但任何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条文,据新闻报道,吉林银行该支行所在辖区派出所、吉林银行总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分局也均未制定相关规定。那这种产权是不是于法无据,是不是非法呢?该新闻引爆舆论后,遍观官媒自媒各种报道、评论,没有谁认为这是非法的。可见,大家都理所当然视为合法。既然如此理所当然,理直气壮,其法律依据,就不能在规章制度这一低级层面来找,很可能是效力更高更普遍适用的上位法,也可能是不证自明无须立法程序通过的最高立法原则。果然,我国宪法就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虽然这里规定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后面的宪法条文中也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显然,公有制是基础是原则,私有财产是公有制下的附属品,是国家许可的例外,国家可以凭借其需要行使对私有财产(哪怕是合法财产)的权利。不过,更重要的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最高立法原则是共产主义的教义。众所周知,共产主义是要消灭私有制的,所有财产归根结底都是归全民所有,也就是归国家所有,哪怕食品衣服等消费品也要国家分配国家许可,何况存款呢?这是高于法律的原则,无须法律明文规定。就算一定要规定,也很简单,比如,宪法中一句话“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就消灭了所有私有的城市土地。非要规定“一切财产归国家所有”,也是画蛇添足啊!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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