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界法治宣传月】涉侨热点问答:社保类
自2004年起,上海市“侨法宣传月”于每年3月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侨界群众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推动涉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扩大侨界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营造侨界及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广大侨界群众的合法权益,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侨法宣传月”更名为“侨界法治宣传月”。
为紧贴需求,小编筛选更新了相关侨法热点问答。本期我们将介绍有关社保类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社保类
Q1:哪些境外人员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境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多少?
A: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均可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境外人员,单位和本人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沪工作的境外人员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的,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该职工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亦可按全月工资性收入作为月缴费基数。
2021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1014元/月,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调整为5975元/月。
指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便民服务
Q2:外籍、华侨、台、港、澳员工在退休前离开中国,此前缴纳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A: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男年未满60周岁、女年未满55周岁,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境的,可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可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医疗账户注销手续,由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按规定对个人医疗账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因死亡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后的剩余资金可以继承。
依据:《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Q3:在沪工作的华侨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A: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在沪工作人员,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依据:《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Q4:外籍、华侨人士在沪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如何使用公积金贷款在沪购房?
A: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现行规定执行。材料方面除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关系证明及购房材料等贷款申请材料外,还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中译名。
依据:《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Q5:在本市工作的香港居民,已定期缴纳生育保险,孩子出生在香港,是否可以领取生育金?
A: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香港籍从业人员,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生育后可按规定享受城镇生育保险待遇。您可携带以下材料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1.女方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若男方为外籍的,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若男方为本国国籍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男女双方结婚证或境外婚姻登记材料,其中境外婚姻登记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提供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指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便民服务
Q6:华侨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A: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依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Q7:参保华侨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其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A:参保华侨的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15日起,参保华侨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该参保华侨在国内期间,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按照医保规定继续使用。
依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Q8: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获准出境定居,离、退休费有何规定?
A: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依据:《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
Q9: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A: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本市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回国期间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到原单位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中心申请报销。
依据:《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Q10:目前在国外工作的本市户籍居民,医保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能否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上海医保?
A:医保账户封存期间暂停享受本市城保人员医保待遇。根据沪人社医发(2012)45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超过三个月的人员),需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方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想单独缴纳医疗保险,且具有本市户籍,在无任何医疗保障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的情况下,可按规定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指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便民服务
Q10:非身份证(外籍、港澳台)参保人如何参加“沪惠保”投保?
A:非身份证(外籍、港澳台)参保人可以通过“沪惠保”公众号“非身份证参保入口”进行投保。录入出生年月日、性别、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护照号等信息进行参保资格校验,如参保资格校验通过,即可参与投保。
保单承保生效期是2021年7月1日,保障期限是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符合“沪惠保”保障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均可报销。
来源:“沪惠保”公众微信号
如果您有涉侨相关问题,欢迎致电上海市侨务热线:
021-52800270
图文转载自: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
编辑:李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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