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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检喜讯】浙江检察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台州有三!

台州检察 2023-02-10



2018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评选结果出炉

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其中有三例出自台州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贩卖毒品案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杜某某财产刑终结执行不当监督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郑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

0 1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贩卖毒品案

原审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原审被告人孙某某购买30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随后分两次卖给罗某某共计2.22克甲基苯丙胺。一审法院认定孙某某、林某某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30克、2.2克,分别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采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意见,维持原判。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省市两级检察院进一步夯实该案证据,提取到证明林某某为贩毒人员的技术性新证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指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8年8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将林某某刑罚由原来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


该案是近年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成功的第一起案件,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司改后首次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发表意见的典型案件。省、市两级检察院在办案中查微析疑,全面审查证据并自行查证补充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有力惩治了犯罪,维护司法公正。


案例

0 2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杜某某财产刑终结执行不当监督案

2017年12月14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决杜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244.26万元予以收缴,其他赃物予以没收。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杜某某的违法所得和赃物已收缴执行完毕,但临海市人民法院并未对罚金刑立案执行。后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海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立案执行。


临海市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向被执行人杜某某及其家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在未充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情况下,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发现杜某某及其妻子名下房产总价值700余万元,杜某某名下还有股票价值约90万元。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遂向临海市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该院裁定终结执行罚金刑,违反了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终结执行不当。


2018年7月18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将杜某某的50万元罚金执行完毕。


杜某某的职务犯罪案社会关注度高,本案的办理,有效维护了刑事裁判的权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践行“深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


案例

0 3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郑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年至2017年初,温岭市泽国镇某火锅店、大溪镇某火锅店等十余家餐馆制作和使用“口水油”,即使用滤网等工具提炼餐厨垃圾、循环加工成“食用油”给顾客食用,时间长达几个月至几年不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得知群众举报后,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通过走访行政执法部门、调阅案卷等方式,深挖线索,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件21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件1人。目前,检察机关监督的10件22人均已判决。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监督移送、立案监督、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全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并由点到面,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堵漏建制,推进源头治理,有力促进辖区食品安全领域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履行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2019  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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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浙江检察

编辑:邓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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