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树建凉亭违规?竟是少做了这件事
把村子建设得更好是村委会的目标和职责,然而在为民办事的过程中,这位村委副书记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好心办了坏事。
近日,三门县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村委副书记擅自违法砍伐75株树木的案件,这是怎么回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改造后山需伐木
在本村后山开辟空地搭建一座凉亭一直是村民们的心愿,前几年由于资金不足,改造事宜一再搁置。经过几年的发展,村里经济收入水平普遍提高,村两委和村老年协会再次提起了改造后山的计划,现村委副书记黄某(化名)对这次改造非常上心。
2021年某天,村委书记把包括黄某在内的村两委和村老年协会负责人召集在一起讨论后山改造事宜,黄某与伐木工人陈某相熟,便叫上他一起上山实地查看,大家讨论确定了改造方案并指定陈某负责砍树。然而,村委书记在打电话咨询街道工作人员时得知对林木的采伐和利用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且砍伐超过一定立方就会触犯法律。由于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改造一事又暂时搁置了。
擅自伐木摊上事
十余天后,黄某自认为村里对于改造项目已经达成共识,采伐许可证此时也应该拿到了。为了使凉亭尽早完工以便村民们在夏天纳凉,黄某在没有村委会会议记录,没看到采伐许可证也没提前向村委书记请示的情况下便让伐木工陈某上山伐木,致使该村后山75株树木被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树木总计材积31余立方米。
此事很快就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经过现场勘查后他们把案件移交给了公安机关处理,这时黄某才意识到自己“好心”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悔不当初。
情节轻微拟相对不起诉
经检察机关审查,该村村委副书记黄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蓄积达20立方米以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由于黄某砍伐树木是出于本村公益事业,滥伐数量略高于构罪标准,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黄某在砍伐区域进行了补种,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分析以上因素,三门县检察院最终对黄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检察官在此提醒,滥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伐木不仅要有许可证,还应经过严格审批,切不可随心所欲。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内容来源:三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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