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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承担问题解析

倪柳青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以其灵活性、便利性等优势被很多企业采纳。有些企业认为,使用了劳务派遣用工后,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规避用工单位的责任,那么事实当真如此吗?当我们阅读相关法律规定后,就可以得出答案:非也!本文中,笔者就先从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方面梳理出几个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仅供参考。






1.
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是否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
答: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用工单位需承担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也认为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下,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用工单位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连带责任,上海地区(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6384号判决、(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661号判决等均支持这个观点。


但实践中也有少数案例,如(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05号判决从经济司法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考虑,支持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答: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无须承担违法解除责任。仅在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是与派遣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而非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一般来讲,当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之规定,如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在(2019)沪0109民初12453号案例中,因用工单位以严重违法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退回劳动者属于违法退回,由此造成派遣公司违法解除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3.
哪些情形下,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答:当出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或特定情形下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解除原因时,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需注意,依据上述7)或8)理由解除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产生争议后发现用工单位退回依据不足,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据此违法解除的,用工单位可能需承担违法退回的连带责任。


4.
哪些情形下,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答:在用工单位自身出现无法存续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或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等法定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但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以同等或更高条件重新派遣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除外。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在出现如下情形时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经济性裁员的;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需注意的是,上述情形中,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务派遣单位因前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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