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财富管理之浅析STAR信托及其法律规定
目前,开曼的信托法律制度由2020年修订的《开曼群岛信托法》(“Cayman Islands Trusts Law” 2020 Revision)(以下简称:《开曼信托法》)、2020年修订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法》(“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Law” 2020 Revision)、1999年修订的《永续法》(“Perpetuities Law” 1999 Revision)、1996年修订的《欺诈处置法》(“Fraudulent Dispositions Law” 1996 Revision)以及《涉外信托法》(“Trusts (Foreign Element) Law”)等几部主要法律构成。在开曼信托体系下主要有以下几种信托类型为大众所知: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固定收益信托( Fixed Interest Trust)、慈善信托( Charitable Trust)、STAR信托、豁免信托(Exempt Trust)等。其中,STAR信托,则是开曼的一种制度创新,也是对传统英国法非慈善目的信托的发展,被认为是独特的、具有高度灵活性的遗产规划工具。
STAR信托,是STAR信托-选择性制度(Special Trusts-Alternative Regime)的缩写,最初规定在开曼1997年颁布的《STAR信托法》(“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 Law” 1997 Revision)内,该法于2011年《开曼信托法》修订时并入其中作为第八部分独立成章。STAR信托最初的设立,主要是用于商业目的和证券化交易,使信托不拘泥于某一特定的人或某一特殊的目的。根据《开曼信托法》第99条规定,STAR信托既可以为任意数量的人设立信托,亦可仅为慈善或非慈善目的设立信托,只要该等目的是合法的且不违反公共政策的。而在家族财富传承的领域中,通过设立STAR信托,可使得高净值客户作为信托委托人在家族信托各个当事人间的权利设计上拥有更大的决策空间——STAR信托允许委托人可以灵活地确定信托目的,以及确定信托受益人、信托受托人和信托执行人的权力。接下来,笔者会基于STAR信托的三大主要优势,结合《开曼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详细地讲解。
STAR信托将受益权与执行权分离
信托执行人(Enforcer),是开曼STAR信托当中最具亮点的角色。一个STAR信托至少有一个执行人,其存在不仅涵盖了开曼普通信托法系下有关于信托保护人的作用,同时也被《开曼信托法》赋予了对信托的管理与运行的法定权利。相比较于其他普通信托,STAR信托最主要的突破,是将信托的受益权和强制执行信托条款的权利进行了分离,传统信托中,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为他们的利益服务,因此,在传统信托中强制受托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可属于受益人,但是在STAR信托中,这些权利是被分离出来交给执行人的。
在《开曼信托法》下,STAR信托成为了唯一可以限制甚至阻止受益人访问信息或强制执行信托的信托类型,包括信息获取权、知情权、信托执行权、继承权等在内的受益人的权利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充分限制。例如,受益人不能直接对受托人提起诉讼要求受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只有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的执行人或者法院通过法庭命令(Order of the Court)指定的人可以行使此项权利,这就使受托人免于频繁遭受受益人对信托利益分配不满意的讼累。
根据《开曼信托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不论该主体是否为受益人,只有通过以下方式被任命为执行人的主体才有资格执行STAR信托:
1.依据信托条款任命; 或
2.依据法院的命令任命。
同时,执行人也会监督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中描述的委托人意愿来管理、分配财产,保证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的初衷得以最大化实现,一旦受托人管理信托架构时未履行勤勉义务,执行人亦可即刻接替受托人,维持该信托日常管理的有序进行。
STAR信托的执行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被规定在《开曼信托法》第101条:
1.对STAR信托的执行权可作为一项权利或义务予以授予或保留;
2.除有相反意思表示的证据外,执行人被视为负有信托义务,对信托的适当执行负责;
3.受托人、其他执行人或STAR信托条款明确授权的主体均有权提起诉讼,以执行执行人的职责。
STAR信托的执行人所需要承担的权利被规定在《开曼信托法》第102条:
1.享有与普通信托受益人相同的权利:
(1)有权就信托事项提起行政诉讼和其他诉讼,并向法院提出申请
(2)有权获悉信托的条款,从受托人处接收有关信托和信托管理的信息,查阅信托文件并取得副本;
2.在履行该主体的职责时,执行人享有普通信托受托人获得保护和赔偿的权利,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征求意见、建议或指示,或申请免除个人责任;
3.在出现违反信托的情形时,执行人有权依据信托,向受托人和第三方主张与普通信托人同等的人身救济和所有权救济。
STAR信托能保证无限期地有效存续
大多数高净值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为了打破所谓“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在通过有效的财富管理,实现财富传承的同时,还不断扩大自身横跨各行各界的影响力,让基业长青。但实践中,往往因当地法律法规的影响,传统家族信托无法维持长时间的有效存续,从而无法实现委托人的传承目的(例如:日本信托法新259条将目的信托的存续时间仅限定为20年)。然而,STAR信托从制度层面保障了信托的有效存续,即便是委托人去世后,家族信托也可以持续存在,可以继续执行委托人的意愿,持续管理家族财富并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财产由受益人受益。
从存续期间来看,STAR信托与在开曼设立的其它类型信托不同——其拥有无限的生命周期。根据《永续法》规定,在开曼所设信托的期限不得超过150年,但是在慈善信托、STAR信托中,信托的存续期则是不受限制的。STAR信托取消了有效期限的限制,让家族通过信托实现世代传承成为可能。结合前文所述的执行权与受益权分离的特点,基于STAR信托没有存续期间限制,通过信托文件约定的受托人、执行人则可以无期限地强制执行委托人意愿,而不受当前或未来受益人干扰。
从信托有效性来看,对一般的信托而言,判断一个信托是否有效成立,关键要看是否满足法律上的实质要件——三个确定性——意思表示确定、标的确定和受益人确定。因此,不确定(Uncertainty)是可能直接将影响信托有效存续的因素。而对于STAR信托来说,不管是受益人的身份无法确定、执行方式不确定、还是因不具执行性、违法或违反公共政策等原因使目的信托的信托目的全部或部分地无法执行时,STAR信托都不会当然无效,而是可以通过信托文件来约定受托人、执行人或其它指定的人选来向法院申请通过变更信托、制定管理计划等方式使STAR信托在一定条件下继续有效。
《开曼信托法》第103条规定:
1.在符合本条第4 款规定下,STAR信托并不因其对象或执行方式的不确定性而无效。
2.依据STAR条款,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主体有权消除信托对象或执行方式的不确定性。
3.STAR信托存在多个对象且未就各对象进行信托财产分配的,受托人可自行决定信托财产的分配,但有相反意思表示的证据的除外。
4.无法依据或未依据信托条款消除STAR信托对象或执行方式的不确定性的,法院可:
(1)通过以下方式消除该不确定性:
① 变更信托;
② 制定管理计划;
③ 采用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2)在信托对象不确定且存在一定几率无法依据可采证据证明信托一般目的的情形下,宣布信托无效。
STAR+PTC架构安排
根据《开曼信托法》的规定,在STAR信托中,受托人必须是或包含拥有开曼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或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以下简称为PTC)的。PTC是离岸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一种,是由家族内部成员注册设立的私人有限公司,只能为单一家族或者关联人提供受托人服务。PTC的设立和运行成本一般低于专业信托公司,其组织架构极具灵活性和保密性。如果委托人愿意,则委托人及其信任的亲朋好友均可以进入董事会或持有PTC的股份,PTC的股份既可以直接持有,也可以由目的信托、慈善信托或其他私人信托持有,因此,适合一类不只是希望参与受托人管理,更希望直接成为受托人的高净值客户。由PTC担任受托人的情况下,该家族信托既能够有效成立,资产又不流于外人之手。所以,PTC存在的最大意义在于解决了家族信托中受托人风险问题。
而STAR+PTC的架构安排是一种基于开曼现行信托制度对信托制度和受托人的优化,其中, STAR信托相当于将信托的制度优势“转移”给执行人,而 PTC相当于将信托的持牌机构优势“转移”给委托人或其家人、信任的朋友或顾问等,结合两者,既保证了家族信托的隔离性,又提高了委托人的控制权。至于PTC的设立条件、STAR+PTC的架构优势、设计搭建与运行如何操作,下一篇家族财富管理的系列文章将对此进行进一步详解,敬请持续关注。
往期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