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评丨合理维权还是商业诋毁,发函亦需严守法律红线!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数字知识产权研究所 Author 缪梓文
发生了什么?
双升公司为药品“百草妇炎清栓”的生产商,并于2020年就该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与制备方法获得专利权。长生公司于2005年就其发明的一种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获得专利权。
2018年,长生公司以双升公司生产销售“百草妇炎清栓”侵害专利权为由,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双升公司对长生公司上述专利提出无效宣告,国知局维持该专利有效。
2020年,长生公司向双升公司的合作方百灵公司发送《法律告知函》,警告其受双升公司委托生产的“百草妇炎清栓”产品涉嫌专利侵权,要求其停止生产相关产品。
此后,长生公司又公开发表《声明函》,表明其为唯一合法生产“百草妇炎清栓”的厂家,双升公司生产、销售“百草妇炎清栓”构成专利侵权。
百灵公司方因此向双升公司发送《暂停“百灵妇炎清栓”合作的函》。后,双升公司以商业诋毁为由起诉长生公司,一审法院认定长生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并判决其赔偿100万元,并发表澄清声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为什么长生公司的维权行为会被认定为商业诋毁?
法律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警告、发送律师函等私力维权的方式保护自身权利。但长生公司的发函行为会被认定为商业诋毁,法院主要出于以下三点原因:
1、长生公司发送函件存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长生公司混淆专利权和药品生产权的概念,并在其与双升公司间的诉讼尚无结论的前提下,就对外宣称双升公司侵权,同时采用了“被双升公司欺骗”、“立即停止与双升公司之间的合作”等明显具有诋毁、强令之势等误导性语言。
2、长生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长生公司在发函时仅挑选了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隐瞒了双升公司的权利状况和双方之间就百草妇炎清栓发生的系列争议,并在明知侵权对象为双升公司的情况下,选择向双升公司的合作伙伴和公众发函。
3、长生公司的诋毁行为损害了双升公司的商誉
长生公司发送的函件直接使得百灵公司方停止与双升公司的商业合作,导致双升公司的经销商对其的社会评价产生了不必要的降低,不正当地损害双升公司商誉。
带来的启示
合法的自力救济与违法的商业侵权往往仅有一线之差,因此,企业应当尤其注意:
1、即便信息真实,披露不完整也可能导致商业诋毁
企业往往认为只要自己所陈述的内容是真实的,就不会构成商业诋毁,但事实上,隐瞒同样可能导致误导和欺骗。
因此,企业在发送相关维权函件时应当尽可能客观地描述相关事实,虽然无需事无巨细,但不可遗漏对事件发展至关重要的信息,譬如双方之间的权利状况、争议现状等,同时避免将未决事实描述成对已有利的事实。
2、警告函、律师函等发送的对象应当合理
企业在发送相关维权函件首要考虑的往往是商业效果而非法律效果。因此,选择向涉嫌侵权企业的合作伙伴发函,甚至直接向公众公开,可以对竞争对手造成更大的商业打击。
但是,企业维权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停止侵权。因此,在明知侵权对象的前提下,企业不选择向竞争对手发函,而向对手的合作伙伴或公众发函,则可能因难以或无法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被认定不具有合理性和善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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