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重要吗?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重要链接:刘秋苏228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7-2018.9)
刚刚接到一个企业的咨询,又是一个在没有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辞退员工的例子。
什么叫没有规章制度?一是真没有,彻彻底底什么都没有。二是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制定。这些统一称之为没有规章制度。三是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为什么劳动法马上实施24年了,尤其是劳动合同法马上实施11年了,却仍然有那么多企业没有规章制度呢?没有规章制度就敢解除,就像刑法没有规定就给人定罪量刑,,不依法办事,官司输了反而埋怨劳动合同法,其实是严重不对的。
痛心的现实:非常多的企业没有规章制度
这一现实,来源于本人多方面的了解。
(一)法律咨询。
每当有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调岗调薪、处罚员工等方面进行咨询时,我往往问得第一句话就是:有没有规章制度啊?九成会出现以下的情景:
对方多半会说:
→ 1、没有。我会说那就比较麻烦了,因为没有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员工基本上是违法解除。
→ 2、有。我会继续问有没有经过民主程序?
对方多半会说:
→ 1、什么是民主程序?我会简单解释一下,然后说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是不合法的,单方解除员工基本上是违法解除。
→ 2、没有。这证明对方知道民主程序。这时候我会说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是不合法的,单方解除员工违法解除的概率极大。
(二)劳动法讲座、培训或者会议。
每当我作劳动法讲座、培训或者在会议中演讲时,往往会关注规章制度,现场偶尔会做个调查。很遗憾,当我问企业有没有合法的规章制度时,往往很少人响应甚至好几次全场没有一个企业说有。
2017年底的中国·南京首届劳动法实务论坛上,我的主题演讲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痛点与对策》,在讲到规章制度的时候就问有多少家企业有合法的规章制度?百人的会场中仅有四五人举了手。
中国·南京首届劳动法实务论坛隆重举办:劳动法实务界的饕餮盛宴
(三)案件实践。
无论是以前做法官审理案件,还是现在做律师,都接触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遗憾的发现,不但中小企业鲜有规章制度,就连个别大企业也是缺失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为常态。
(四)社会现状。
无论是日常的接触劳动者,还是企业,还是社会新闻中的企业解除劳动者的热点事件,都会一遍遍加深我的印象,我觉得有必要写篇文章了。
现实:什么是民主程序?什么是合法性合理性?怎么解除严重违纪者的劳动合同?
民主程序就是合法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毋庸讳言,它是企业内部的法。
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主要靠1954年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82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列》以及劳动纪律来管理员工。当时企业的用工制度以固定工制为主导,劳动关系主要靠国家以行政手段调节,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1995年之后实行双轨制,《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包含劳动纪律,也就是说企业解除员工,既可以规章制度,又可以约定劳动纪律解除,这是劳动纪律的协商约定阶段。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纪律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剔除,从此劳动纪律蕴含于规章制度之中,单独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已经是非法的了,也就是说解除法定,企业应当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予以列举。
不止几十个人跟我说,没有制度企业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了?旷工、拘留、吸毒都不能?有的说着说着就很激动,痛心疾首状。
我明确答:不能。国家已经把权力让渡给企业了,企业为什么不用呢?以规章制度处理员工,是对企业最大的利好。国家把那么大的权力都给企业了,不是利好是什么?很遗憾,很多企业不明白,很多人认为过分偏袒劳动者,很多人认为应当修改劳动合同法。我说,这一块不是修法的问题,而是企业的观念问题。
实际上,制定规章制度并不复杂,但却可以准确贯彻企业的意志,而且比劳动合同法列举的情形更简捷和方便操作,更好维护企业的利益。
举个例子。计划经济时期要想解雇员工,必须是员工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旷工30天方可。可现在呢?企业可以在合法的规章制度中列明,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者一年内旷工5天即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可以据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员工任何补偿。
再举个例子。企业可以规定因员工吸毒、违反治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被拘留5天以上的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可以据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员工任何补偿。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受到刑事处罚才可以解除。
可见,规章制度是对企业多么的好!!!
那些说规章制度不好的,肯定是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完善的企业。那么,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呢?先来看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第一,制定规章制度草案或者讨论稿,下发给每个员工,要求提意见,确定开会时间。
第二,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规章制度。
第三,将规章制度告知每一个劳动者(签收保存证据)。以后进公司的员工,只需要告知即可。
现实中,一些法院动用了诚实信用(阿里巴巴再审案件)、公序良俗(食堂大姐用洗菜盆清洗内裤)、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不能旷工、不能吸毒),抛弃了规章制度,迎合了所谓的民法原则和公众或者舆论口味,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丢掉的是法治,貌似堂而皇之,但我不得不说这是一种法治的倒退。
当然,除了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以及内容的可操作性和全面性之外,还会涉及到一个合理性的问题。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除了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会审查合理性。这个合理,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规章制度规定迟到1次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肯定会被认为不合理——没有过迟到的经历的人应该是没有的,不是吗?
企业对员工进行管理,首要的要有合法的规章制度,这是根基。
补充一点,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审起诉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
修法的思考:落地更重要
前两年的劳动法十大事件,我都将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事件列在榜单首位,不代表我主张修法,而是说明修法的社会影响。
其实,修法真的不如将法律落实更重要。从很多企业没有规章制度来看,劳动合同法落地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从很多企业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来看,劳动合同法的落地任重而道远。
所以我说,落地远比修法重要。
所以我说:再过十年,再谈劳动合同法的修改
另外,2018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的通知。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分为三类。其中明确,第三类在2019年底前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赫然在列。也就是说,2019年12月31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会问世,那么你还认为劳动合同法还需要修改吗?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明年底发布! 很多问题需解决!
打赢官司的4个关键:内部力量+外部力量
先说内部。
一套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重要性上面已经详细阐述。
一套详尽规范的证据材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在处理员工的过程中,留下的书面的材料。这一套证据,有书面的,甚至有音频、视频,这不是反驳对方的,而是说服仲裁员和法官,企业是合法解除劳动者的。
一个规范处理的内部团队。HR、法务懂不懂劳动法?是否关注一些知名的劳动法公众号用来学习和提高?譬如劳动法行天下【ID: fxtxlqs】就是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劳动法公众号,很多法官、仲裁员、律师、企业管理人员、高教教授等都在关注。懂劳动法的HR,懂劳动法的法务或者合规人员,会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按照规范去操作,减少法律风险。
再说外部。
一个专业的劳动法律师顾问。这个顾问,可以是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事务所,可以是有专业劳动法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劳动法律师。实践中,有不少HR、法务比法律顾问在劳动法方面强,但他们比不上以劳动法为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尤其在法律风险的防控方面,毕竟劳动法律师接触的案件更多、劳动法理论和实践更丰富、就法律风险的防控方面更有预见性。
一些企业不愿花几万元请个法律顾问,却在违法解除员工后赔偿员工几十万后再发现,这个教训是多么痛的领悟。
撷取朋友圈的一段话作为结尾:
顾问律师费就像5块钱的停车费,再便宜都有人会觉得贵!突然有一张罚单贴在你车上,让你交200元违章停车罚款的时候,你恨不得给自己一耳光,早知道给20元停车费也愿意!当公司出现问题,亏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时候才发现:那几万块甚至几十万的法律顾问费与损失相比真的很便宜、很划算,如大海一滴水!可惜很多时候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