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44小时错了!每周工作其实是40小时?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重要链接:刘秋苏228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7-20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尽管劳动法仍在实施,但关于工时制度我觉得应该没有争议了,即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很多人仍不明白为什么是40小时,而不是44小时。目前实务中为什么普遍是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时的观点?难道《劳动法》的规定错了吗?
其实,你不懂,你不明白我国的工时制度沿革。
只有明白44小时的前世今生,才会确信40小时的工时制度。
1、1994年2月28日前平均每周工作48小时。年轻人可能不太清楚,但本人是经历过的,也就是原来我们国家都是工作6天休息1天,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1994年2月28日。
2、从1994年3月1日开始实行双休和单休并行的过渡期,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也就是一周工作40小时和一周工作48小时循环进行,意味着平均每周为44小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接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制定的时候,实行了拿来主义,直接在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于是在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
4、国务院确定双休后,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但国家决定从1995年5月1日开始全面施行双休日,并于1995年3月25日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在第九条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尴尬的是,双休日开始了,可是《劳动法》却一直没有修改,并持续至今。
此后,为了应对《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7年9月10日原劳动部在《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中关于工作时间中提出两点核心意思:
1、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链接:
此外,21.75和20.83的来源都可以印证每周40小时工作制。
原劳动社会保障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2008年1月3日)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
8小时和104天休息日同样意味着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也就是每周40小时工作制。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也是如此。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全年的天数减去52周的双休日,减去11个法定节假日,一年工作250天2000小时,平均每周40小时。
现在,你明白40个小时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