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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突然修改,为什么却无视许多重要条文?|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1-06-11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重要链接:刘秋苏228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7-2018.9) 




2018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突然被修改。事发太突然!

2018年12月29日下午5点半,我刚刚在公众号发出  劳动法规定44小时错了!每周工作其实是40小时? ,文中提到”尴尬的是,双休日开始了,可是《劳动法》却一直没有修改,并持续至今“ 。大约半个多小时后就看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改的消息。

我还以为心有灵犀一点通呢?不会那么巧吧?我才刚刚说!

我急不可待,急忙去看内容。看了修改的内容才发现,我想多了。修改的内容与法律适用和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常识性的内容没有任何关系。对此,非常失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在劳动法的案件审理中,涉及到延时加班,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是必须用到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早已经过时了。而21.75和20.83涉及到日薪和工作时间的数字来源也印证了每周工作的确是40小时。从国务院以及劳动部门,从理论到实践,都认可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但为什么《劳动法》却不作修改呢?要知道修一次法真的很不容易啊! 劳动法规定44小时错了!每周工作其实是40小时? 

另外,还想说一下劳动纪律的问题。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条款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在实践中仍然被不少法院所引用,并且振振有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在实施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废除劳动纪律啊!随之而来的,一些劳动仲裁委、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裁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而完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国劳动保障报采访刘秋苏:你看的是月饼,我说的是纪律   公司制度未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解雇?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关于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也应当及时加上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内容,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适时性。

当然,关于婚假、丧假等内容,更应当添加进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仅在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但要知道婚假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啊,仅仅是来源于59年前(1959年6月1日)原劳动部的一个意见,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又发布通知进行了重申和确定。详见本人写的这一篇:法定婚假是1-3天? 这个真没法定! 

当然有很多条文都需要修改,既然修法了,为何不把在我来看非常重要的内容一起修改和添加呢?

当然,如果问我的修法终极意见,我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两法合并,并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四个司法解释吸收进去,再加入一些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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